更新时间:2023-12-13 09:10:12作者:佚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新政法规和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新政、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新政,经批准后组织施行。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相关法规,拟订并组织施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新政,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
(三)负责推动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新政,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构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院校结业生就业新政,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外国人来华工作新政。
(四)负责完善和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新政和标准,并组织施行。贯彻施行养老保险全省和省统筹办法以及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意见。组织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施行全民参保计划并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南京人力资源,拟订应对预案,施行监管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组织施行重点人才工程和项目计划。加快推进职称制度变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新政,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及专家选拔、培养、服务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或移居的新政。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多样化评价新政。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变革,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急聘、聘用协议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新政。
(八)统筹拟订劳动关系新政,建立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对劳动标准执行施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户工工作相关新政并促进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户工合法权益。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薪资收入分配新政和企业人员收入分配的调控新政,构建企事业单位人员薪资决定、正常下降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职新政。
(十)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办法并组织施行,受理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组织施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取缔违规案件。
(十一)组织施行国家嘉奖奖励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嘉奖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嘉奖奖励工作,承当全市创建评选达标嘉奖有关工作,依据授权主办以省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省级嘉奖奖励活动。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进一步降低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代办事项,降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审批事项,推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形式南京人力资源,强化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