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3 07:06:07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变革的施行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南京农业学院章程》,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学名称:北京农业学院,中文译名为。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民办专科,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中学卫岗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玄武区卫岗1号,江宁分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江北区点将台路40号。
第三条校区依照相关规定颁授北京农业学院专科结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委员会颁授北京农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中学专科招生工作将依照教育部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文件执行,以全省中考成绩为主要根据,根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评判、综合评价、择优投档的原则施行新生远程网上投档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中学创立由院长任校长的专科招生委员会,包含专科招生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专科招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南京农业大学录取分数线,下设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施行招生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新政及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施行条例;
2、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员制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拟定中学招生工作章程;
3、组织举办招生宣传工作;
4、组织施行大专生投档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投档工作中遇见的各类问题;
5、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
6、履行院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7、配合中学有关部门对投档的新生进行检查;
8、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学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中学创立由纪委校长任主任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项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推动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公正,中学综合考虑各市(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结业生就业情况等诱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批准,中学2023年专科招生计划为4650人,在全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也可登陆青岛农业学院专科招生网站查询。
第九条中学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量1%,用于调节各地联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使用预留计划投档时,严格依照从高分到低分延后投档。
第四章投档规则
第十条我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相关新政进行投档,其中:
1、调档比列:根据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中学调取考生档案的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次序志愿录取的批次,中学调取考生档案的比列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2、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录取成绩相同,排序规则如下:文史类考生依次根据英语加英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根据物理加英语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在专业招生规模容许的范围内,中学将按照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3、对于享受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新政规定全省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所有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2023年高水平运动队和高水平艺术团等不安排分省计划招生项目的投档。
第十一条广东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投档原则:
1、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若录取成绩相同,排序规则如下:首选历史考生依次根据英语加英语总分、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历史单科成绩、再选课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首选化学考生依次根据物理加英语总分、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物理单科成绩、再选课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学生综合素养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养档案材料将作为报考资格初审的参考;在普通中考投档中,综合素养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3、考生选考课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课目要求。
第十二条上海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投档原则:
1、专业确定原则:对进档考生根据录取成绩安排专业,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根据各市(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
2、学生综合素养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养档案材料将作为报考资格初审的参考;在普通中考投档中,综合素养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3、考生选考课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课目要求。
第十三条施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推行次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南京农业大学录取分数线,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录取成绩择优投档。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获得我校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以及高水平运动队拟投档资格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学有关规定投档。
第十五条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山西中学班、内地拉萨小学班、国家专项计划以及院校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学有关规定投档。我校山西协作计划、内地山西中学班以及大陆藏区中学班均按专业招生,中学生入校后不参与专业分流。
第十六条艺术类演出专业投档办法:
1、校考省份获得我校演出专业考取资格的考生,在政治思想、体检、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第一志愿考取我校,按照演出专业分省分科类招生计划,根据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文化课考试成绩1:1合成的综合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考生综合分相同,则按中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投档。
2、省联考省份若施行平行志愿录取,则按其录取办法执行,由高到低择优投档;若不施行平行志愿录取,则考生在政治思想、体检、表演专业省联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要求的基础上第一志愿考取我校,按照演出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演出专业省联考成绩和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文化课考试成绩1:1合成的综合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若考生综合分相同,则按中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投档。
第十七条对合并专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专科投档分数线”按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复检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施行的《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中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测,复检异常者按中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依据《江苏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民办高等中学杂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文件精神,2023年我校普通专科招生专业中,工科类专业收费5200元/人·年,理科类专业收费5500元/人·年,文科类专业收费5800元/人·年,农林类专业收费2500元/人·年,艺术类专业收费6800元/人·年,其中部份优势学科专业杂费下浮10%。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预科阶段的杂费以四川省物价局批复的标准为准。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请参考中学相关网站介绍。
第二十一条依据《高等中学社会物理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2023年我校大专生住宿费收费800-1200元/人·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学2023年施行大类招生的9个专业类为: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生态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动物医学类(鸟类医学、动物药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营养与健康)、公共管理类(农地资源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学类(法学、社会学、旅游管理、农村区域发展)、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手动化、工业设计、材料成形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电子信息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施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类招生,按照中学拟定的分流方案在本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专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艺术生、体育生、保送生等教育部规定不容许转专业的中学生以及复检不符合转到专业要求的中学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中学语文专业只招收中考英语语种为英文的考生。本校公共英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德语语种开办条件,请非德语语种的考生慎重补报。
第二十五条中学根据有关规定筹建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按揭、勤工助学、困难补贴、“绿色通道”等捐助举措,帮助经济困难的中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2023级大专生就读学校:外粤语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大学(不含演出专业)、工大学、人工智能大学、信息管理大学下设专业(类)中学生一年级在江宁分校就读,其余专业(类)中学生一年级在卫岗学校就读;全体中学生二年级起就读学校以我校浦口新学校投入使用后公布的中学生就读学校方案为准。
第二十七条中学招生咨询电话:-、025-,专科招生网站:,陌陌公众号:北京农业学院招生办(),传真:025-,电子邮箱:。中学纪委监察部门投诉电话:。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北京农业学院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