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8 14:13:44作者:佚名
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出席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强化社会保险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护照和外国人永居护照外国人永久居住,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永居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则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该依法出席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协议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则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该依法出席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根据规定收取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该自代办就业护照之日起30日内为其代办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该由境内工作单位根据前款规定为其代办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代办外国人就业护照的机构,应该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申领就业护照的情况。
第五条出席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发放养老金年纪前离境的外国人永久居住,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给以保留,再度来中国就业的,交费期限累计估算;经本人书面申请中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依法承继。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该起码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华使、领馆开具的生存证明,或则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合法入境的,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证明其生存状况,不再提供前款规定的生存证明。
第八条依法出席社会保险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或则境内工作单位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处、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或则境内工作单位侵犯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则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九条具有与中国签署社会保险双边或则多边合同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出席社会保险的办法根据合同规定申领。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按照《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为外国人构建社会保障号码,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出席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测。用人单位或则境内工作单位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申领社会保险登记或则未依法为其收取社会保险费的,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招用未依法代办就业护照或则持有《外国人永久永居证》的外国人的,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实施。
附件: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
外国人出席中国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障号码由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有效护照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护照为签证或《外国人永久永居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护照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方式为:
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护照号码)
1.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ISO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份国家代码规定的3位英语字母表示,如美国为DEU,西班牙DNK。遇国际标准升级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
取得在中国永久永居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永居证》号码中第1-3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也为三位)。
2.预留位1位,默认情况为0,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1至9。
3.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证件号码,应包含全部英语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永居证》号码,为该护照号码中第4-15位号码。
(1)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证件号—56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证件号码
DEU0
(2)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永居证》号的英国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DNK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外国人永久永居证》号码
DNK0
4.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18位宽度(其中有效证件号码最多为14位)。编制号码不足18位的,不须要补齐位数。
5.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惟一且终生不变。其护照号码发生改变时,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惟一标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护照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