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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5-06 21:28:53作者:佚名

各旗、县、市财政局,联盟各直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全联盟会计人员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建设和个人诚信建设,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完善我联盟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细致掌握我联盟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计人员管理规定关于信息采集的相关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会计人员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 《2023年会计人员教育》》,现就兴安盟2023年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计人员信息的收集

(一)信息采集对象

1、已取得原会计从业资格,已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仍从事会计工作;

2、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高级)的人员;

3、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聘用为会计师的其他相关规定。 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划 属于兴安盟的人员。

(二)信息收集原则

1.属地原则。 在职会计师在工作地点收集信息; 在校学生在学生注册地点收集信息; 其他人员在户籍或者居住地收集信息。

2、诚信原则。 会计人员向内蒙古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人员信息和办理会计实务时,必须遵守诚信承诺制度。 收集信息时,必须阅读并同意个人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的承诺书,并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信息收集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信息收集的内容、方法和操作程序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要求,主要收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学历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单位及职位信息。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采用网上采集方式。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会计网()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选择“会计信息管理”中的“会计信息采集”模块,填写报表。 未进入原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上服务大厅数据库的人员,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先选择【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备案】或【单位委派会计师备案】模块记录在数据库中,然后按照信息收集流程收集信息。

年度继续教育信息、年度评价信息、会计​​工作履历信息、会计​​诚信守信信息、会计​​诚信失信信息、档案移交信息、信息变更信息等信息采集后作为日常管理信息进行管理。 会计师可以每天随时处理信息维护和信息变更。 其中,会计工作历史信息在会计首次申报后根据会计是否在岗自动续录。

(五)未参与信息收集的后果及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33号)财会[2018]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财会[2018]10号)内财会会计条例[2021]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单位委派(聘用)的会计师必须通过申报、备案、信息采集等方式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 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故意不申报、不进入监管系统、不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的,将被视为失信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将在公开查询时告知查询人并发出警示。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数据与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连接,数据实时共享。 如果不参与会计信息采集,会计信息不能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和全国会计数据库。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计工作年限、会计工作评价、会计人才选拔任用等信息均以会计人员数据库中的信息为依据。

因未参加信息收集而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会计师本人承担。

2、会计师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兴安盟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3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1.训练方法

继续教育方式包括现场培训、在线培训和视为结业。

(一)现场培训方式。 现场培训由盟、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现场培训开始前,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程序到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进行注册。 报名通过后,会计师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报名参加现场培训班。 报名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必须实行严格的考勤管理。 培训结束后,考试及培训考核材料需上传至系统。 培训结束后5日内,培训机构须上传培训课程教材和考核材料,并将填写完整的信用记录报送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 出勤不合格或考试不及格的会计师,不予计学分。 现场培训获得的学分不计入继续教育结业学分。

(2)在线培训方式。 在线培训在自治区财政厅注册批准的在线培训机构培训平台上完成。 会计师可以点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的【会计师在线继续教育】图标登录学习。

(3)视为完成方式。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视为已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师,可于今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申请信用注册。 逾期申请将无法处理。

二、培训内容

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目指引(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执行。 培训机构应当参照《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财会[202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法规和准则、制度解读等课程将纳入2023年培训内容。

(四)其他事项

1、会计人员信息在参加继续教育前应已录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自2019年4月起未采集过兴安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须通过信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收藏。 接受会计管理机构和有关社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相关事宜,请参阅内蒙古会计网服务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指南(2022年)》。

内蒙古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_内蒙古会计人员管理系统_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

会计人员信息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每年完成继续教育。

2.继续教育考试和考核要求

现场培训机构、网络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课程设置为考试课程。 会计人员完成某门课程的在线学习后,必须参加考试记录学分; 现场培训机构必须以学生出勤率作为考核指标。 培训结束时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记学分。

3、继续教育培训费用

2023年,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继续按注册约定标准30元/人,由会计人员选择的学习平台直接收取。 培训机构必须遵守自律,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从事恶性竞争; 会计师培训费用需要发票时,培训机构必须无条件开具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收据; 购买在线培训课程的会计人员7天内未完成学习、考试,有正当理由要求退款的,培训机构应全额退款。 会计人员培训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直接联系所选培训机构。

4. 课程购买及学分记录时间要求

2024年1月10日前,现场培训机构将完成所有培训学员的学分备案。 各县、市财政局完成会计人员确认审核工作后,视为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审核。

在线培训平台将于2023年12月31日24:00关闭会计师课程购买。已购买课程的学员须在90天内完成学习和考试; 在线培训平台必须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2022年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并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所有培训数据的传输工作。

5、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结业证明

会计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信息管理系统”,在继续教育档案查询菜单栏打印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结业证书。

(五)公共必修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提醒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共科目继续教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请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打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招聘所需的《继续教育结业核对卡》。 完成专业科目和公共必修科目的继续教育培训后,方可打印验证卡。 在打印核销卡之前,“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需要通过系统接口将专业学科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同步到“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具体操作方法请参见内蒙古会计网服务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育指南。

公共必修科目继续教育有关事宜,请咨询兴安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具体要求参见《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继续教育通知今年。

(六)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后果和责任

对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允许其通过网络培训补修。 。

会计人员连续三年或者累计四年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档案信息转入发生变更人员数据库,不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 已转入未完成继续教育人员库的人员留学之路,如仍从事会计工作,完成补充教育、完成继续教育后内蒙古会计人员综合管理网,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恢复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3、其他要求

各旗、县、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师继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严禁退学、代读等弄虚作假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兴安盟财政局会计科关于全区会计师反映的培训问题的通知; 各网络培训平台和现场培训班机构必须跟上会计行业的发展步伐,制作出高质量的培训课件; 会计师所在单位应当为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202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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