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6 17:23:24作者:佚名
4月19日,水利部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分别简称《条例》和《办法》)。 对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的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类别为等级评价类别,实行考试的评价办法。 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实行就业信息登记服务系统,登记信息可作为有效就业证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两个以上单位聘任,严禁“证书挂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考试周期、考试方法、考点设置、回避原则、考试工作纪律以及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等内容。
《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将产生积极作用。 水利部将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快启动资格考试和注册服务。
政策分析
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质量检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水利部近日印发了《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有关负责同志对《条例》《办法》进行解读。
一、《条例》和《办法》制定背景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于2000年设立,按照国务院职业资格集中清理部署,自2014年起暂停资格考试。2017年起质量工程师成绩查询,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已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为充实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保证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水利部制定了《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 条例》和《办法》。
二、《条例》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 按照覆盖全员、保证能力的原则,将各级质检人员全部纳入职业资格管理,加强能力评价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是便民企民,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电子证照,提供用工信息登记查询服务,方便质检人员执业,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三是有序衔接,确保新老职业资格平稳过渡和规范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专业设置和专业能力要求与质量检验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挂钩,加快建立符合水利行业实际的质量检验管理体系。
三、《条例》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条例》共六章共28条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的定义、专业分类及英文名称、资格评审办法、水利部和评审机构的职责等。
第二章:审查,共七条,包括审查机构、水利部与评估机构的职责分工、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专业能力、申请条件、审查结果公布与发证、审查办理等违规行为等
第三章:就业,共五条,包括水利工程质检人员就业要求、继续教育和完善继续教育机构的要求。
第四章“登记”共三条,包括登记人员范围、登记平台、登记内容及登记信息用途、登记信息公开。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评价机构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评估机构违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包括2013年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规定》的施行时间等规定。
(二)《办法》不分章,共十二条
《办法》主要包括制定目的、水利部的管理职责、考试实施机构、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周期和考试地点设置、考试报名、考试成绩和合格标准、原则回避、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考试工作纪律以及违纪违规人员的处理等条款。
4、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质定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类别为等级评价类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确实是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所需要的。 水利部向全社会提供水利工程质量督察等级评价服务,实行考试式评价办法。 通过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表明具有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能力,包括能够独立完成质量检验的检验工作。他们所从事的专业并解决检查过程中的问题。 常见问题、例行检查报告的准备等。应用要求和能力水平大致相当于助理工程师。
(二)关于就业信息登记服务系统
注册制是职业资格等级评价管理的通行做法。 其主要目的是规范认证人员的职业行为,便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掌握认证人员的专业经验,防止一个人同时受多个单位聘用。 ”该行为发生。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在水利部政务服务上登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继续教育等信息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的注册信息可以作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活动的有效凭证。
(三)关于2013年12月31日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2013年之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承担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工作。 当时,申请条件和专业水平与新规定相当质量工程师成绩查询,已有约2.8万人获得资格证书。 为保证职业资格管理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保护已取得证书人员的权益,《规定》明确,12月31日前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质检员资格证书,2013年与这些规定中的质检员不同。 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为《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原文: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质量检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是指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并通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国家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 资质类别为等级评价类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向全社会提供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等级评价服务。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包括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电、测量五个专业。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的英文名称是:Water。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实行考试评定。 通过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当表明其具有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专业技术岗位的职业能力。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制定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 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等级评价和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应当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规定试题。
第九条 水利部负责审查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能力:
(一)熟悉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熟悉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技术和管理相关知识,掌握质量检验行业的检验方法;
(三)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基本专业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所从事的质量检验专业检验工作,解决检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4)掌握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方法,能够编制日常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诚信记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具有各类工科专业大专(或高职)学历英语作文,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业务3年以上;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或学位,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业务1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
(四)取得上述学历或者其他学科学位的,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业务的年限相应增加一年。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公布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水利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资格证书》)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
第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报名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按照人力资源部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社会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违法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在质量检验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对质量检验结果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他人信息。他们的工作过程。 商业机密。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受两个以上单位聘用,也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任职。 严禁“证书隶属关系”。 出租、出借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在执业活动中产生的检验数据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等。 、技术资料等基础知识;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程序规范等专业知识以及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面授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和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 为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应当有与继续教育目的和任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如实颁发继续教育证书,载明继续教育目的。 学习内容和学时,并加盖所在院校印章。 水利部鼓励继续教育机构为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免费提供远程(在线)培训。
第四章 登记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实行专业信息登记服务制度。 评估机构负责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接受水利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活动并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继续教育等信息。
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信息可作为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活动的有效凭证。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在参加投标、出具检测报告、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
第二十一条 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任职信息登记状况,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任职记录,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利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信息与相关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证照隶属”等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依托国家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规定》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水利工程质量检验管理规定》按规定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水利工程质检人员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在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登记任职信息的,不予登记,一年内不予登记;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水利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信息。 ,取消就业信息登记,3年内不再允许登记。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取消其任职信息登记,一年内不予登记; 情节严重的,吊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任职信息登记,一年内不再允许登记;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因过错造成特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吊销资格证书5年。 年内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 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参加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应当向水利部报送年度审核登记服务计划和工作总结,并积极接受水利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不得从事与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内容相关的考前辅导和其他培训,不得从事与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或者聘用相关的营利活动。信息登记服务,但可以为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提供非专属继续教育服务。
第二十六条 评估机构违反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或者未按要求完成考试注册服务任务的,由水利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酌情责令停止审查、注册服务工作。 宣布考试结果和报名信息无效,直至取消其承担考试和报名服务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2013年12月31日前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水利部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考试工作由具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考试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包括“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基础知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电”、“测量”六个科目。 ”。 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电》、《测量》为专业科目。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可以在线或离线进行。 线下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六条 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名,并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周期为2年。 连续2年通过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的,视为资格考试合格,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水利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由水利部颁发的相应专业。 工程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水利工程专业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专业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的人员2013年12月31日起,可报名参加其他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考试的,可免试基础科目。 考试合格后,水利部颁发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参加期间及参加后一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在参加期间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以及此后五年内。 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人员以组织、授权组织、联合组织等名义举办考试培训班、编写考试培训教材及其他相关活动。 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保证从试题准备到使用各环节的安全和保密,并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防止泄密。
第11条违反考试工作学科和相关法规的任何人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处理专业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考试中违反学科和违规行为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的相关方面的规定。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