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4 19:41:20作者:佚名
2023年上半年全国英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PETS)将于3月18日至19日举行。 我省本次考试科目为一级、二级、三级笔试和口试。 考试中心位于海南大学(海口市海淀岛人民大道58号)。 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将于2月9日9:00起开放报名系统个人信息采集功能,考生可提前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照片,为报名做好准备。 报名时间为:2023年2月14日14:00至2023年2月17日11:00。本次考试笔试名额3000个,口试名额960个,直至报名满为止。 每个考生一次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考试,并且可以选择报名参加单项考试(笔试、口试)或两者兼而有之。
为方便广大考生报考,现将有关报名及考试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形式
PETS分为笔试和口试。 笔试包括听力考试。
2.考试时间
①笔试考生:8点15分开始进入考场,8点45分后禁止进入考场。 下午口试的考生于13:15开始进入考场,14:00后不得进入候考室。
②测试笔:书写只能使用黑笔,填写信息点可以使用2B铅笔。
③ 笔试题型有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种。 口语考试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 每次口试将由两名口试老师对两名考生进行测试。
④不同级别的考试时间不同,具体为: 一级:笔试90分钟,口试8分钟; 二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 三级:笔试120分钟,口试10分钟。
2. 报名方式
我省全国英语水平考试(PETS)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方式。
1. 报名要求
考生需按要求登录报名网站(),完成网上报名、选科和网上缴费。
报名时,考生应正确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姓名、身份证号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不得进入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 候选人填写的个人信息不真实或不正确。 无法参加考试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个人信息中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下同。
报名网站推荐浏览器:、 、IE9+、360浏览器(选择极速模式)。 IOS、移动端,前台考生报名可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流畅使用。
2. 注册流程
第一步:注册通行证账号
① 考生报名时须如实填写电子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码。
②同一次考试,一个通行证账号只能绑定一名考生的报名信息。
第二步:候选人申请
3.付款
① 付款时间及方式
考生可以在提交报名时同时缴纳费用,也可以稍后继续缴纳费用。 报名时未一次性完成支付流程的考生可登录PETS报名网站北京职称英语考试报名,在考生报名信息页面继续完成支付。 付款期限为提交注册信息后24小时内。 超过期限未付款的订单将自动取消。
考生可以在付款前修改或删除订单,并选择重新申请。 一旦付款成功,订单将无法取消。 考生因个人原因误报、漏报,或考试当天无法参加考试的,恕不退款。
②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琼发改收费[2009]1272号规定,全国英语水平考试(PETS)收费标准如下:
③报名网站支持支付宝和网上银行(务必使用推荐的浏览器)进行支付。
网上银行支持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
4.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登录PETS报名网站,进入“报名信息”页面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3年3月9日上午9:00起。
建议考生在考前尽早打印准考证,并仔细核对准考证上的考点、入场时间、考生须知、考点提示等信息,避免因未能打印准考证而受到影响未及时检票或未能准确理解相关规定的。 参加考试。
准考证和身份证是考生进入考场的必备证件。 如果两份证书缺少其中一份,考生将不被允许参加考试。
5、听力障碍考生申请免试听力
有听力障碍的考生可以申请豁免参加PETS听力考试。 报名成功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残疾证及复印件、个人书面申请表到海南省考试局(海口市红城湖路60号省考试局办公楼)注册时间。 二楼204室)申请免试听力。
6. 申请发票
已缴纳费用并需要申领发票的考生可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3月22日前)向考点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7. 报名咨询
考生在报名过程中,遇到了注册(例如:证书编号被占用)、登录(例如:找回登录账号)、修改个人信息(例如:考生姓名、证书编号)、支付(例如:系统缴费状态未更新)如有疑问,可拨打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咨询热线(-1)进行咨询。 咨询电话接听时间为报名期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00(全国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南大学考试中心咨询电话:-
海南省考试局咨询热线:-
4. 考试成绩及证书
1、PETS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 口语考试成绩按5分制计算,3分及以上(含3分)为合格。 考生在同一考试或相邻两次考试中通过同级笔试和口试的,可以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水平考试证书》。 证书有中文和英文两种版本。 书面形式,全国统一编号,证书上印有持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是持有人英语水平的证明,也可以作为用人部门招聘和考核员工时的参考。
2. PETS 个人及格分数可以保留到下一次相邻的同级别考试。 在同一考试中或连续两次考试中同级口试和笔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颁发。 相应级别的《国家英语水平考试证书》。 未取得《全国英语水平考试证书》但仅单次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并下载打印考试成绩单(.pdf格式) )。 单科证书相当于过去颁发的单科证书。
三、颁发相关证书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对考生的服务,使考生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领取《全国英语水平考试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从2021年3月考试开始,教育部教育考试机构将以电子版证书取代原来的纸质版证书。 考生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证书查询”页面下载并打印证书。 电子证书相当于过去签发的纸质证书。
4.证书、成绩的领取和查询
①成绩及证书的颁发
考生考试成绩将于考试后50个工作日内公布。 成绩公布后,考生可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本次考试的《全国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和《全国英语水平考试》。 资格证书”。
②遗留问题的处理
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应在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考点提出书面申请。 考试中心将按照海南省考试局的要求统一报送。
5. 考试材料及其他
1、PETS大纲和教程由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全国发行。 各地新华书店均有售。 考生还可以登录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更多PETS相关信息。
2.有关PETS报名、考试、成绩发放、证书获取的最新动态,考生可登录海南省考试局主页()查看相关内容。
附件1:考生规则
附件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海南省考试局
2023 年 2 月 7 日
附件1:
候选人代码
一、笔试考生规则
1、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和报名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考场。 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上午8点45分开始的笔试; 考试开始后,不得中途离开。
2、考生进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的准考证(纸质)和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人员核查和安全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按要求。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军人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港澳居住证以及台湾居民。 考生只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用于答题)、黑色记号笔、橡皮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有权禁止考生入场:
①证件不齐全;
② 涉嫌伪造证件;
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
④考生照片与准考证、身份证照片不符;
⑤ 计划携带规定文具以外的物品和资料(如手机、书籍、资料、电子词典、对讲机等)。
3、考生须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办公桌右上角以备查验。
4.考生在回答问题前必须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① 检查试卷、试卷封面条码贴纸、答题卡的印刷质量。 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②考生须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码留学之路,并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码对应的信息点涂黑。
③PETS-1、2、3考生必须撕下试卷封面上的条码贴纸,并将其粘贴到答题卡上的条码贴纸框中。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 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 试卷或答题卡中非规定位置的答案无效。
② 考试期间,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考试过程中如发生紧急情况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在相关情况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③PETS-3考生听力考试时必须佩戴耳机; 非听力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佩戴耳机。 申请PETS-Level 3的考生必须自带符合要求的耳机。 因未佩戴耳机或佩戴具有发送功能的耳机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6、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33号令)》中认定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本次考试(笔试、口试)成绩申请人已申请将被取消:
①答题卡上的姓名、准考证号码缺失、错误,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
② PETS-1、2、3笔试中,试卷封面条码未粘贴到答题卡规定位置,条码粘贴错误、缺失、损坏。
③PETS-3考生听力考试时不戴耳机; 考生在非听力考试期间佩戴耳机。
7、考试结束铃声一响,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题纸收起并核对后放在桌上,坐下等待监考人员宣布“考生出发”。他们是正确的。 离开考场。
8、考试过程中,存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33号令)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的,以申请人报考的本次考试(笔试、口试)成绩为准。的成绩将被取消,从下次考试开始,成绩将连续取消两次。 他们被禁止参加国家英语水平考试。
2. 口试考生规则
1、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相应级别准考证和报名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达准考证上指定的候考室(考场)。 口试下午14:00起,迟到者不得进入口试候诊室(考场)。
2、考生进场时应主动出示相应级别的准考证(纸质)和报名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接受监考人员核查和安全检查,并在签到表上签名按要求。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军人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港澳居住证以及台湾居民。 考生进入候考室时北京职称英语考试报名,只允许携带必要的文具(如2B铅笔、黑色记号笔、橡皮)及相关书籍和资料。 他们可以听录音带而不打扰别人; 仅允许携带必要物品进入口试室。 文具(如 2B 铅笔、黑色记号笔、橡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有权禁止考生入场:
①证件不齐全;
② 涉嫌伪造证件;
③考生准考证照片无法辨认;
④考生照片与准考证、身份证照片不符;
⑤ 请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候诊室或口试室。
3、进入考场后必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上指定位置以备查验。
4、考试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在相关情况解决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考场),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口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 不得向口试老师询问口试成绩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5、《口试证》上姓名、准考证号缺失、错误或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或者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责令令)》中认定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第33号)”,取消考试申请。 当前考试成绩(笔试和口试)
6、考试过程中存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33号令)规定的考试作弊行为的,申请人报考的本次考试(笔试、口试)成绩的成绩将被取消,从下次考试开始,成绩将连续取消两次。 他们被禁止参加国家英语水平考试。
附件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二章 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考试纪律: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置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回答问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回答问题;
(四)考试过程中偷看、窃窃私语、交换信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考试期间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包括答题纸、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
(八)使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注信息;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不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胁迫他人为抄袭提供便利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五)冒充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7)在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试号等信息;
(八)传递、领取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考试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生考试作弊:
(一)通过伪造文件、证书、档案等材料获取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阅卷过程中发现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作弊并经查实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阅卷区等考试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有威胁、侮辱、诽谤、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报考的考试各阶段、各科目成绩无效; 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以暂停参加考试1年至3年;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暂停参加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国家教育考试:
(一)组织团伙诈骗的;
(二)在考场外发送、传输试题信息;
(三)利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等证明材料,让他人代为或者代为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缓毕业资格,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的资格,其报考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手段取得考试成绩,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其他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发证机关宣告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没收。 ;如果您已被学校录取或入学,入学学校将取消您的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包括:被学校开除或开除:
(一)代替考生或者委托他人代考的;
(二)组织团伙诈骗的;
(三)向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参与团伙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