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8 16:09:20作者:佚名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容留他人吸毒、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的,每线索奖励200元。吸毒者的发现一次性抓获吸毒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奖励以1000元为起点,每增加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奖励100元,以此类推,最高可达4000元元。 其中,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为300元。 举报查获非法持有毒品1克至5克的,奖励200元;举报查获非法持有毒品5克至10克的,奖励500元。
(二)对制造、走私、销售、运输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吗啡、可卡因、咖啡因等毒品的举报(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评估及换算标准换算)分别给予奖励:
1、查获毒品10克以下的,奖励500元;
2、查获毒品10克以上(含10克)、50克以下的乌拉特前旗邮编,奖励以500元为基点,每增加1克,奖励20元;
3、查获毒品50克以上(含50克)、100克以下的,奖励以2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5元;
4、查获毒品100克以上(含100克)、1000克以下的,奖励以3000元为起点,每增加1克,奖励10元;
5、查获毒品1公斤以上(含1公斤)但10公斤以下的,起始奖励1万元乌拉特前旗邮编,最高奖励5万元;
6、查获毒品10公斤以上(含10公斤)、50公斤以下的,起始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10万元;
七、查获毒品50公斤以上(含50公斤)的,每件奖励2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交易、生产、运输国家管制易制毒化学品的,按照查获数额给予奖励:
1、查获管制品种的,每公斤奖励50元,每箱最高奖励1万元;
2、查获二类管制物种的,每公斤奖励20元,每件最高奖励8000元;
三、查获三类管制物种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箱最高奖励8000元;
四、查获麻黄草的,每吨奖励1000元,每箱最高奖励8000元。
(四)对举报非法种植原药植物、非法贩运罂粟壳的,按照铲除原药植物数量、收缴罂粟壳数量给予奖励:
1、铲除罂粟数量在500株以下的,每箱奖励500-1000元; 铲除罂粟数量超过500株的,每箱奖励1000-3000元。
二、举报非法贩运罂粟壳的,每查获一吨奖励1000元,每案最高奖励1万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窝点,每摧毁一个,奖励3000元至1万元。
(六)举报娱乐服务场所等场所吸毒、贩卖毒品行为的,每件奖励500元至2000元。
对举报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根据核实情况,在上述奖励范围内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人奖励1000元,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双倍奖励。 对举报有悬赏缉拿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金额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多起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发放奖金; 同一线索被多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照举报金额按比例瓜分奖金; 同等条件下,第一举报者将获得总奖金。 总额的50%,其余奖金按照举报顺序(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平均奖励。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应当对举报人及其联系方式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案件并符合上述奖励标准的,将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在收到奖励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励。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转发、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障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 违法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毒品犯罪线索举报方式: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0478)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缉毒大队:
郑警官
董警官
通讯地址: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缉毒大队
邮政编码:
乌拉特前旗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