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17 15:30:24作者:佚名
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省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高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31日
青海省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独生子女家长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等法律、法规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家长,是指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国家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孙辈的夫妇。
对具有本省户口的独生子女家长网校头条,根据本办法给与奖励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奖励扶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
第四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前,独生子女家长每人每月发放不多于5元的奖励费。
第六条 独生子女家长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员工的,自退职后每人每月发放不多于100元的奖励扶助。
第七条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家长,参照国家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与奖励扶助。
第八条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家长的奖励扶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领取到独生子女家长本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背本办法,未依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新政或则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勒令改正,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办法拟定具体施行条例,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升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标准。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与独生子女家长其他奖励扶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山东省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办法》政策剖析
近期,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2016年1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大会通过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对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标准、发放办法做了具体明晰的规定。去年7月,我省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要求,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的标准以及领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近日另行拟定。
二、起草根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新政推动人口常年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细则》和市委、省政府印发的《优化生育新政推动人口常年均衡发展施行方案》等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在深入督查、充分论证,广泛征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2条,主要内容:
一是明晰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新政调整前、国家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孙辈期间202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孙辈的夫妇;具有本省户口的独生子女家长,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与奖励扶助。
二是明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对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有关工作。
三是明晰独生子女家长奖励费、年老奖励扶助标准,由卫生健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统一代理领取到独生子女家长本人。
四是明晰经费来源。《办法》明确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负责,不再由企业单位承当。
五是明晰相关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未依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家长奖励扶助或则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是明晰动态调整机制。《办法》规定,依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与独生子女家长其他奖励扶助。
七是明晰实施时间。该《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