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3 21:08:20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管管理行为,提升物管管理专业管理人员素养,维护楼房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的利益,依据《物业管理细则》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物管管理企业中,从事物管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管管理师,是指经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从事物管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物管管理师英语译为: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物管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列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全省物管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的施行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施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施行物管管理师职业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物管管理师资格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组织创立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完善并管理考试试卷库等工作。
第八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课目、考试大纲、考试试卷,组织施行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研究确定合格标准,并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测。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8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本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学院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3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2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2年。
(六)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注册物业管理师,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1年。
(七)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期限及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期限均降低2年。
第十条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事部、建设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授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回《资格证书》。自收回《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度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物管管理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建设部为物管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批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为物管管理师资格注册审查机构。
第十四条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该受聘于一个具有物管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省的注册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注册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则不符合法定方式的,应该当场或则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或则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开具加盖注册审查机构专用图章和标明日期的书面账簿。
第十六条注册审查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构审批。注册审批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应该将延长年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做出批准决定的,应该自决定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注册申请人,并核发《注册证》。对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物管管理师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时限内是物管管理师的执业账簿,由持证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必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的要求。初始注册时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期满须要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该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时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三)达到注册期内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物管管理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代办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变更注册时须要递交下述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协议;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则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协议的证明,离休人员的退职证明。
第二十一条物管管理师因失去行为能力、死亡或则被宣告失联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注册申请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机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民事处罚仍未执行完毕的;
(三)在物管管理活动中遭到民事处罚,自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物管管理师或则聘用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注册审查机构提出申请,由注册审批机构核准后,代办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注册有效届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五)被依法撤消注册的;
(六)导致物管管理项目重大责任车祸或则遭到民事处罚的;
(七)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物管管理资质证书的;
(九)聘用单位破产的;
(十)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审批机构应该撤消注册,并依法给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注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机构应该定期公布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不予注册或则撤消注册有异议的注册物业管理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物管管理师根据《物业管理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举办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条物管管理项目负责人应该由物管管理师兼任。物管管理师只能在一个具有物管管理资质的企业负责物管管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物管管理师应该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把握物管管理、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三)才能熟练运用物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具有丰富的物管管理实践经验。
第三十条物管管理师的执业范围:
(一)拟定并组织施行物管管理方案;
(二)审定并监督执行物管管理财务预算;
(三)查验物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资料;
(四)负责楼房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修理、养护与管理;
(五)维护物管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物管管理项目管理中的关键性文件,必须由物管管理师签字后施行,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物管管理师应该妥善处理物管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根据物管服务协议的约定,诚实守信,为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物管管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物管管理师应该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应该不多于40学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在本规定发布之近日,常年从事物管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物管管理实践经验,并符合考试认定条件的专业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认定办法取得物管管理师资格。
第三十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工作须要任命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市民,可以申请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考时应递交本人身分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则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管管理相关实践期限证明。大陆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出席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七条物管管理师继续教育内容、物业管理企业配备物管管理师数目和注册管理等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在施行物管管理师制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与相应赔付,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等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为本人或别人攫取谋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施行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创立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考试相关新政的研究及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施行,并协商确定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条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课目为《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新政》、《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和《物业经营管理》。
第三条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新政》、《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综合能力》3个课目的考试均为2.5小时,《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第四条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
第五条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考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近日,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新政》、《物业经营管理》2个课目,只出席《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课目的考试。
第六条考试成绩施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出席全部4个课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课目;免试部份课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课目。
第七条出席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考。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考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出席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出席考试。
第八条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高校或中考定点中学,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
第九条物管管理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钱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出席考试和举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出席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着力做好试题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循保密制度,防止泄露。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兼任物管管理项目总监或物管管理项目管理处科长及以上职务满5年,管理过2个以上物管管理项目,管理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管理业绩良好,取得建设部颁授的物管管理总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在职在编人员,可报考出席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具有学院大专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5年。
2、具有学院本科学历,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10年。
3、具有大专学历,从事物管管理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与业绩
1、在有国外统一刊号(CN)、或国际刊号(1SSN)的刊物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物管管理专业论文2篇及以上(整篇不多于2000字);
2、出版有统一书号(1SBN)的物管管理相关专业专著(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30000字以上)。
3、获得物管管理相关专业省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5名)。
二、认定考试组织
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并创立“全国物管管理师认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负责认定考试的管理工作。
各市、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和直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三、认定考试形式
(一)认定考试采取全省统一组织、闭卷笔答形式进行。
(二)认定考试课目为《物业管理实务》。考试主要考察物管管理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认定考试合格标准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研究确定。
四、认定考试申报材料
(一)《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总监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获奖证书、担任项目负责人委任文件和论文、专著封面及内容说明的打印件。
(三)所在单位开具的职业道德和管理业绩证明,得奖单位开具的得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四)本人近日1寸免冠照片3张。
五、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二)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复审合格后,由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机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三)出席认定考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携带相关护照,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考试。
(四)认定考试结束后,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将认定考试人员申报材料、考试信息软驱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全省认定考试办公室。
(五)全省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申报人员材料和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告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管理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对未通过认定考试的申请人,委托各市、自治区、直辖市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部门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六、认定考试有关要求
(一)各地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向社会公告。认定考试申请材料上报和考试时间及各环节工作另行通知。
(二)各地区应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和复审工作。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造假的,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区在审查、复审时,应检测各种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报送的各种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打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订立意见、加盖单位图章,并承当相关责任。
(四)物管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应根据《物业管理师资格资格考试施行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对违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五)全省认定考试办公室公示网站为: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中国物管管理商会网站()。
=相关考题推荐=
=相关文档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