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3 21:07:03作者:佚名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出席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出席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期限者,方能报考出席专业考试。
(三)符合报名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四)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出席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五)上述考试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以上报名条件中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期限的截至日期为2005年年末。
(六)截至到2002年12月31近日,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出席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仿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注册设备工程师考试,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文科专业学院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仿专业大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席考试。
(八)考取人员应参照规定的报名条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是否符合报名条件,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初审通过后,方可报考。凡不符合基础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注册设备工程师考试,考取人员需持符合相关报名条件的护照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