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9 15:01:35作者:佚名
罪名剖析
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方式干涉、破坏少数民族习俗习惯或则逼迫少数民族改变习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害、手段恶劣、引起民族争端、民族矛盾的,导致哗变、示威集会或社会秩序严重纷乱,形成恶劣政治影响的。
构成要件
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侵害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念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习俗习惯。何谓少数民族习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常年的历史发展中产生的,在服装、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习俗习惯是在常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则变革自己的习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的行为,则侵害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力,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情感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给予严禁。在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方式违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的方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位、运用行政举措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逼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习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习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
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新政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行的上述行为,才具备犯罪的社会害处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违犯民法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应按照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害处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主观上应当是蓄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少数民族保持与变革本民族习俗习惯的害处结果,但是希望或则纵容这些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怎样,不影响本罪的组建。
定罪标准
《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抹杀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和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刑期或则罚金。
罪界认定
与违法抹杀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违法抹杀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权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侵害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变革本民族习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习俗习惯不包括回族人民的习俗习惯;而违法抹杀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或许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或许是汉人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违规抹杀公民佛教信念自由暴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对公民的佛教信念自由进行违法抹杀,而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方式破坏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的行为。另外,通常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时常不同。其中,违规抹杀佛教信念自由罪多发生在修道院、寺庙,或其他有关佛教活动场所,而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某些场所。
4、两罪主观蓄意的内容不同,两者其实都是蓄意犯罪,但蓄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害少数民族习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变革本民族习俗习惯的自由,但仍蓄意加以侵害;违法抹杀公民佛教信念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佛教信念的自由而蓄意给予违法抹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