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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入学与注册的详细规定

更新时间:2024-06-01 17:34:48作者:佚名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院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录取与报到 第二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英语作文,应当持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院书面申请请假,经学院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期满两周仍未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查处。第四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可于下一学年开始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可再次办理入学手续。

重考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注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超过两周(含两周)未注册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重修、免修、缓考与补考 第六条 重修课程 1.重修课程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重修计划,在开课学期照常选课、参加考核。 2.学生重修课程成绩的获取方式为按重修情况登录成绩档案。 第七条 课程免修 1.学生重修课程时,若上课时间发生冲突,经任课教师及授课单位同意,可申请免修某一重修课程冲突的课时。 2.对于免修的课程,学生应主动与指导老师联系,按时向指导老师提交课程笔记、作业等,并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指导老师有权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及时终止学生的课程免修,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 3.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但每学期申请免修课程不得超过两门。 4.获得免修课程的学生须按照课程培养计划要求参加考核,免修不代表免除考试。

5.以下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实习、见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八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个人原因一般不得缓考,如因生病等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上证明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2.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在下学期初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须重修该课程。非专业选修课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不得重修该课程,但可以重修该课程或选择其他课程。 3.考试缺席、拒绝提交试卷、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 4.缓考、补考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二周。专业课程由学院统一安排,公共课程由教务处组织。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记录方式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录入学生成绩数据库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教务,存入学生学业记录。 第十条 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阶段性考核等,其分数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成绩的30%。 课程期末考核可采用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形式,形式可以是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所修课程考核: 1.无故旷课累计达该课程总教学时长的六分之一或旷课(包括请假)累计达该课程总教学时长的四分之一; 2.未提交该课程教学要求的四分之一作业; 3.缺课该课程实验时长达该课程总实验时长的四分之一以上、未提交应提交实验报告达四分之一以上、实验考核不合格。 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合格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应持相关证明,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意见、基础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体育健康课。 第十三条 各课程成绩评定原则上为百分制,60分及格。 第十四条 学生定期、补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补考及格者,成绩记为60分;缺考、拒交试卷、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记为0分。 第十五条 课程任课教师须在课程考核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每学期最后一周和假期后一周为成绩录入时间。课程任课教师核对录入成绩无误后,方可提交录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成绩单一式两份,经课程任课教师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副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由学院和教务处归档。

第十六条 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核试卷,可在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及教务管理人员复核试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经核实确属任课教师评卷错误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教务,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及课程单位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副主任)在试卷及查询成绩单上签字,并加盖课程单位公章。已录入的成绩,经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修改。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封存后,未更改成绩证明,擅自更改学生成绩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校及校际交流成绩转换 1.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可毕业,申请学士学位。 2、如课程性质与转专业相符,课程成绩可直接转入新专业。 3、与转专业同级或上级课程可替代相应下级同类课程。 4、其他与转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转为公选课课程。 5、学生填写《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认定表》,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 6、转专业、校际交流生学分转换按《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本科生境外大学交流学习课程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校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或转校: 1、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或转校能更好发挥专业学习优势; 2.学生入学后被查明患有某种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学校或本专业学习,但可以到其他学校或者本校其他学院或专业学习;3.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转学无法继续学业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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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情况,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对部分学生的专业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按照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需休学治疗休养的时间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3.因特殊原因申请或者经学院认定休学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可以累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后复学,未完成一个学期的,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两周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1.学生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在校内上课;2.休学期间,学生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同等待遇;3.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4.学生休学户口暂时不得迁出学校;5.学生休学期间发生意外,学院不承担责任; 6. 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回家休养,病假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因故需要休学,但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2.学生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恢复学籍按下列规定执行: 1.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届满,学生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痊愈,并到学院指定医院复查,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继续休学或退学。1.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方可申请复学;2.复学的学生,应按休学(保留学籍)前就读年级和所修课程转入相应年级学习;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恢复学习时,如原专业发生调整、合并、暂停招生等情况,可根据学生申请安排到其他同类专业学习。 第七章 转学、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一学年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要课程考核不合格60%的,原则上应在下一学年转入原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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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入下一个年级的,应当与转入年级学生相同费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学籍: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二)返校复查不合格,不同意继续休学的学生; (三)应当休学而拒绝休学的学生; (四)一学年内缺课时数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致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 (六)应当转入下一个年级而不愿意转入的学生; (七)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包括休学)完成学业的学生; (八)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学生; (九)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有代考、替考、组织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 2.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学生; 3. 考试成绩被记过两次以上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教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应当出具相关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请教务会议重新审查决定。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学校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处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达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其申诉不再受理。第四十条 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地; 2.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对符合结业条件的,发给结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3.学生退学、被开除学籍的,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学制和学制第四十一条本科生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学生可以延长学习期限,四年制本科生自入学至毕业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生自入学至毕业的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第九章毕业、结业与退学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或者修满规定学分,毕业前经评定德智体素质合格,取得学籍的,河南大学民生学院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受过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第四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过两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受过一次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1.受过处分后,获得校级以上奖励的(仅限于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学金获得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以及学生所在专业相关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组织的体现学生学术成果的竞赛和奖励等奖励(集体奖励除外,竞赛除外))。 2.被研究生院录取并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应届毕业生。 第四十五条 已修完基本学制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5月25日前自愿申请留校学习或离校就业。 学生申请离校就业,学院视为学业完成,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一年内可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按学分收取学费。达到毕业要求后,凭结业证书发给毕业证书;学生离校一年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发给毕业证书。申请留校学习的学生,学籍转入下一年级。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按学年收取学费。第四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达到规定最高修业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以后不再发给毕业证书或毕业证。 第四十七条 对不具备学籍的学生,不予颁发任何形式的学业证明。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制定单行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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