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10:59:55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体制,通过“全国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学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运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级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业成绩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学业成绩管理工作;利用国家学业成绩系统实施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定期通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业成绩信息变化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工作,运用国家学业成绩系统实施学生学业成绩管理,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学生学业成绩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所属学校通报学生学业成绩信息变化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业成绩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业成绩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核查和上报,使用国家学业成绩系统进行日常学业成绩管理,确保学业成绩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要建立完善中小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学籍认定
第四条 学生办理初次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通过全国学籍系统采集、录入学生信息,建立学生档案,申请学生学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根据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生成,每个学生都有唯一的编号,从学生入园或小学开始采集学籍信息时开始使用,在学生一生中不会改变。具体生成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号是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入学后,学校为学生编制全省通用的学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小学生辅助学籍号采用13位数字编制,其中第一位代表学段代码(1代表小学),第二、第三位代表入学年份后两位(如16代表入学年份为2016年),第四、第五位代表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第七位代表学校所在乡镇(街道)代码(各县自己编制),第八、第九位代表学校代码(各县自己编制),后四位代表学校确定的学生序列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辅助学籍号由11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位代表学段代码(初中为2位、高中为3位),第二、三位代表入学年份后两位,第四、五位代表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代表学校代码;后四位代表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分配的辅修学号必须连续,不得中断。学生在我省同一学习期间辅修学号保持不变。对首次从外省转入我省学习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分配新的辅修学号。
第六条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建立或转存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信息一致的纸质档案两类。电子档案纳入国家学籍档案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机构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生的学业记录内容包括:
1.学生基本信息及信息变更;
2.学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表、休学、复学申请表等);
3、学生证(含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技能及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身体健康检测及健康检查信息、疫苗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获奖信息;
6. 享受融资信息。
学校学业档案除学生个人学业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名册、增(减)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等。
学校学业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第七条 学校不得建立虚假的学生档案,不得建立重复的学生档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利用国家学生档案系统及时处理有问题的学生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一生一注册、注册跟着学生”的原则,学校不得录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也不得录取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或普通学校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其学籍可转入新学校或保留在原学校。普通学校应接收有学习能力的特殊学校学生入读普通班级。对于无法上学的重度残疾学生,由提供家居教育的学校确定其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决定。工读学校学生行为符合普通中小学要求的,可以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九条 学生转学、升学时,其学业成绩应当转入转入或升学学校。转入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将学生信息从全国学生学业档案系统中导出,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并留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终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将学生学业成绩档案归档永久保存,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若学校合并,学生学业成绩将转移至合并后的学校管理。
学校停办的,学生学业成绩将转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修改学生基本信息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校应当核实学生信息变更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业信息发生变更、学业成绩转学、毕业(结业、退学)等学业成绩变动情况时,学校应当及时在国家学业成绩系统保管相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纳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须将纸质新生名单(附件2)和上一学年增减学生登记表(附件3)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留存。
省、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学校应当在每学年开始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学年增减学生登记表。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家庭住址跨省、跨市、跨区、跨县,或跨县内跨学区、跨乡镇迁移(不包括同城迁移);
2.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需要跨省、跨市、跨区、跨县调动(不含同区内调动);
3.随行儿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居住地跨省、市、区、县、镇迁移(不包括同城迁移);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在国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亲属处居住的;
5.学生在学习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或者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插班:
1.学生户籍、家庭住址跨省、跨市、跨区、跨县迁移(不包括同城迁移);
2.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在国外工作、支援边疆建设或者现役军人(含武警)调动到其他地区,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亲属家中居住的;
3、学生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转入同城其他学校的,当年考试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的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业余爱好的,可申请插班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之间转学,应当遵循同级转学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中职学生转入普通高中,仅限于学生报考高中时所在地级市范围内,高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相关转入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学生应补修相应缺修课程。
第十六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办理。一年级第一学期或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需要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生应保留原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办理转移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登记表》(附件4);
2、学生基本信息表(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自行打印、盖章);
3、居民户口簿、常住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实后留存复印件);
4.户籍信息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迁移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学生在学期间如有留级、休学等学业状况变动,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转移流程(包括省际转移和省内转移)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字)向转学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转学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学位授予情况,认真审查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咨询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
3.对同意接收的,接收学校应当在全国学生学籍系统发起转学申请并办理(须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照片);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对符合条件,但学校因招生数量不足不能接收的,学校应指导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4.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核实申请;
5.转入学校应在全国学籍系统核实、登记学籍;
6.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审核并申请注册;
7、在取得其他三方同意后,学生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入学注册;
8. 学生到接收学校报到后,接收学校将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的电子学籍记录(全国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入学校)。
转出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业成绩核实工作。
如因全国学籍系统运行不畅或数据传输不畅等特殊原因福建教育信息网,转入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转入学校的转学信息,则转入学校可先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上签字同意后,转入学校方可先接收学生,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教学点学生转出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中心小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学学校应当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业记录送达、邮寄至转学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的申请,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封存的档案亲自送达转学学校,并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学习,应当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附休学建议书)、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休学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后仍不能返校的,可以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允许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或休学期满前要求复学的,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复学。可按休学时所在年级入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习能力,按休学时所在年级入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留学之路,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程序如下:
1、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2.学校认真审查学生的休学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对同意休学的,学校将在全国学生学籍系统发起休学申请(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电子版照片);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须作出解释;
4.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审核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出国留学的学生,应由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在全国学生学籍系统办理(须上传原件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学生回国后如继续接受基础教育,应办理“复学(出境)”手续,继续办理原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停学两年以上,无法继续在校学习或者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学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福建教育信息网,患有严重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学生;出国定居的学生;受司法部门判刑或者被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学生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学生,应当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在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退学。
学生退学一年内要求复学的,可以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当持有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注销该学生的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无故缺课两周,经学校多次劝返仍不响应,视为退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依法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学生复学。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保留学生义务教育期间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生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其就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学期末将其学业成绩转至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经校长签字盖章后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高中学生,学校应当编制《毕业名单》(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章后颁发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印章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码排列规则与学生证号码类似,第二、三位数字改为毕业年份的后两位数字,并在其前面加注字母B。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在读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在读证明书》原则上只能补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修完初中、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规定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未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的全部课程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退学学生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实际修业年限发给残学证明,并在残学证明上注明残学时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为学生档案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学生档案管理专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者高清摄像机等,配备或者指定学生档案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业成绩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业成绩的学校领导为分工负责人,负组织和监督责任;学校学业成绩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为各单位或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对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由教务处副处长负责),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基本要求、国家学籍系统基本功能及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学籍管理员上岗前应接受培训,并定期组织培训。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测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技术支持等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基本信息应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每学期开展以学生基本身份信息为中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更手续齐全、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更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主管学生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不得向外界提供学生学籍信息,严防学生学籍信息泄露、滥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34条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措施的规定,并且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有效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命令其纠正违法行为;
1.未能为公认的学生建立学术记录;
2.使用虚假信息来建立学生状态或学生状态文件;
3.未能及时将学生状态更改信息包括在学生状态文件中;
4.未能迅速报告学生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辍学情况;
5.未能为录取的学生处理转移程序;
6.未根据法规转移学生学术记录;
7.使用学生学术信息披露或非法披露或非法;
8.那些在暂停,转移,毕业,表彰和奖励等信息中犯有欺诈的人,那些伪造学生记录的人,制作虚假统计的人,拒绝录取符合转会要求的学生,或那些强迫学生违反法规的学生转移或退出的人;
9.其他违反这些措施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35条对外国学生的承认必须遵守教育部“在中小学中对外国学生的管理措施”的相关规定。
与军事人员儿童的入学和转移有关的事项应按照“实施福建省的实施措施,用于执行教育部和一般政治部的“对军事人员的儿童教育的优先处理”( [ [2013]第1号)。
第36条该措施应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