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4 07:21:11作者:佚名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分为有偿岗位和无偿岗位。
第二条: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学生、提升能力、回报社会的宗旨,按照业余时间、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贫济困、竞争上岗、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不得组织、安排大学生参加有损其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三条 勤工俭学是学校资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的同时,应当兼顾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信、自主的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建立学生回报社会的有效手段。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组织管理,审核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监督各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负责有偿岗位每月工资支付。
第五条 各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负责向学校提出岗位申请,组织、安排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监督、考核学生勤工助学情况,报告勤工助学岗位有偿劳动工资。
第六条 未经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聘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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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聘用学生勤工俭学的留学之路,学校不予资助。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从事勤工俭学活动,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七条 学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学生安全意识,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按照原国家教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每年由学校财务处拨付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学生参加学校内部非盈利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的费用。经费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和拨付合肥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中心,专款专用。
第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勤工助学的,其报酬由学生工作处资助处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项资助项目的勤工助学的,其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资金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其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照协议支付。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当根据我校现有资源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不得组织学生参与有毒、有害、危险的生产作业或者超出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损身体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校内兼职应当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岗位为主。
第十二条 工种及劳动标准
我校勤工俭学岗位分为有薪岗位和无薪岗位。
带薪岗位:带薪岗位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的学生资助岗位,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提供有偿劳动。工作内容要适合学生,所设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得与学生干部工作重叠,工作量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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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固定岗位:长期固定岗位为连续、长期(一个学期以上)的学生资助岗位(如学生工作助理)合肥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中心,每月平均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工资按月计算,月薪100-200元,最高月薪不超过300元。院系设立有偿学生资助岗位数量原则上以(学生总数/300人)为上限,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可设立2个岗位。
临时固定岗位:临时固定岗位为长期固定岗位(一个学期以上),工作时间灵活(如图书馆、公寓助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按工时计酬,每小时不低于8元,月工资不超过300元。
临时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是个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兼职岗位,工资支付按小时计算,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工资不低于8元,每月工资不超过300元。
无薪职位:
无偿岗位是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的学生资助岗位,针对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自愿为学校提供无偿志愿服务。工作内容要适合学生,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能力的提升,使之成为我校学生锻炼能力、提高素质、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1)无薪岗位面向愿意为学校建设提供志愿服务的全日制学生,鼓励和提倡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无薪奖助学金的学生参与,同时也欢迎有志于实践社会、回馈校园的学生参与。
(2)无薪岗位为志愿服务形式,学校不支付工资,面向全校开放,学生可自愿申请。
(3)无薪岗位主要涉及基础学科实验室助理、教师助理、系办公室助理、计算机室管理、班级建设等学生生活的各个方面。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设立无薪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量,并于学期开始时向学生工作处助学处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助学处负责组织无薪岗位的宣传和招聘,设立岗位的用人单位对岗位的使用负责。
(五)每学期末,岗位设置单位应根据学生工作表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价,填写相关无薪岗位考核表报学生处。学生处将根据参与无薪岗位工作表现,向参与无薪岗位工作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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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特岗岗位的薪酬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推荐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办公室应当对校外用人单位使用勤工助学岗位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或者学校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学生三方协商确定,并写入就业协议中。
第六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当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有充足的业余时间学习。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参加带薪岗位的学生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或研究生,且不得在校内兼任其他勤工助学岗位或三助岗位。
第二十一条 为使我校资助资源惠及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特殊情况外,学校今年不再为获得国家助学金、励志奖学金或其他高额无偿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带薪工作。对家庭情况发生重大变故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将优先安排带薪勤工助学工作,解决其困难。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加勤工助学资格:
(一)考试成绩不合格,正在试用期的;
(2)日常生活中奢侈浪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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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的;
(4)不服从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安排的;
(五)不遵守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举报表现不良的;
(6)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勤工俭学的。
第七章 勤工助学活动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于每学年开始后半个月内向学生工作处提交本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书面申请(《哈尔滨工业大学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列明岗位类型、岗位名称及编号、工作职责、工作时间等,经批准后方可招收学生,并将招收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并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标准制定每月有偿岗位工资支付表。每月15日前将考核结果及上月工资表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或审核(《哈尔滨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劳务费用支付表》须有单位公章和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用人单位考核结果确定或下达工资清单,并于每月25日将带薪岗位工资报学校财务处。带薪岗位工资原则上直接转入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存折或银行卡,不得代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整理、管理全校勤工助学资料,监督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学生的工作情况。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学校管理规定予以教育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资助岗位申请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有偿勤工助学岗位劳务费缴纳表
哈尔滨工业大学无薪岗位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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