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3 21:35:46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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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招生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906。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第七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类型: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 学院概况: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国办电力类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隶属于国家电网公司。学院始建于1958年,开设发电运行技术、热能工程技术、热能自动化技术、生物质能应用技术、城市热能应用技术、风电工程技术、发电厂与电力系统、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供用电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等课程。专业包括供用电技术、输配电工程技术、光伏工程技术等。
第九条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5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的执行,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招生名额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招生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督导”制度,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学院将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给予加分。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总成绩处理,在安排专业时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专业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之间不设等级差异。如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符合专业调整条件的,根据考生表现在允许调整的专业范围内进行调整录取。不符合专业调整条件的考生,如其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将不予录取。专业录取时,如考生成绩相同,按单科成绩和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史类包括汉语、外语、综合文科、数学;理工类包括数学、外语、综合理科、汉语。
对于采用“学校+专业组”模式录取的高考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也将按照“专业优先、以成绩为依据”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当地新高考方案实施重大调整。
对于采用“专业(类别)+学院”模式录取的高考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其录取专业按照该模式的规定进行安排。
该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工作中,对普通专业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哈尔滨电力学院,按专业偏好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所设置专业更适合男生学习和就业,但在招生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的外语课程以英语授课。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条 学费:每生每年6000元人民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通过发展助学贷款等制度哈尔滨电力学院,积极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入读我校的学生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七章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网站
第24条 电话:-0451-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于哈尔滨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招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