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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司法前沿论坛(第一届)暨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讨会

更新时间:2024-05-15 17:13:30作者:佚名

2019年9月6日,由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财经大学联合举办的“金融正义前沿论坛(首届)暨上市”财经法学院。 “公司股权控股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围绕股权持有的有效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问题民商法前沿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来自华东政法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的学者各级人民法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张江公证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的近50名实务专家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

本次研讨会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哲教授主持。 上海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金融仲裁院院长陆春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蔡正华律师,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们分别致开幕词。

朱晓哲教授首先对百忙之中来到本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表示感谢和欢迎。 朱教授指出,股权持有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大量争议,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对上市公司股权持有案的判决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次会议邀请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学者、专家分享见解,共同探讨主题。

卢春伟副秘书长首先代表主办方之一上海仲裁委员会对各位专家参加今天的研讨会表示欢迎和感谢。 卢副秘书长指出,本次会议议题聚焦上市公司股权持有问题,涉及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和性质、匿名股东主张投资权的认定、要求股权转让等复杂法律问题的认定等。知名股东的姓名和未经授权的处置。 以上问题都是困扰仲裁实践和司法实践的难题。 希望专家们的真知灼见能给我们带来启发和收获。 预祝今天的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蔡正华律师首先代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审理的我所代理原告股权纠纷案的情况。 蔡律师指出,此案引发上市公司股权代理纠纷上升。 密切关注协议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归属。 律师事务所或执业机构特别希望通过支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为平台,凝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厘清股权法律的内在逻辑,使会议的研究成果得以落地。可为实际操作提供一定的指导。 影响。 希望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司法论坛在大家的共同支持下越办越好。 还要感谢与会专家对本次活动的支持!

郑少华教授首先指出,基于上海金融法院的成立和近期相关案件的判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了首届金融司法论坛研讨会。 郑教授指出,法学院肩负着立德树人、培养优秀人才的重要责任。 培养法学院学生的法律技能需要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教师的共同努力,这样的论坛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交流和学习的机会。 此次论坛可以邀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位专家就同一法律问题从不同维度进行思考和发言,有利于我们准确解决法律疑难问题,同时也起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作用。界。 关联。 郑教授还指出,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下,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他希望未来能与更多理论界和实践机构的专家合作,共同开展更深入的研究。 律师应该通过法律研究和教学为国家和民族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他希望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今后继续得到大家的支持!

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明义教授主持。 本单元主要围绕“股权代理持有效力的判断逻辑”、“股权代理持有案件的司法判断需要”、“金融合同无效判断中的私法强制标准”四个专题进行讨论: 《转让理论》《上市公司持股协议的效力与控股代理人的利益平衡》。

首先发言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与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钱玉林教授。 他在《股权有效性判断逻辑》报告中指出,股权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实践中的股权持有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和保险公司股权三种。 前者的效力已得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可,而后两者的效力则存在争议。 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目前的判例来看,法院主要以两个理由否定股权持有协议的效力。 一是受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违反信息披露行为,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钱教授指出,这种判断的合法性值得进一步讨论。 在公司法修改议程中,现有的裁判思路可能会对公司法未来的制度设计产生重大影响,这种裁判思路可能触及公司法最根本、最制度的规则。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丁俊峰法官在《股权控股案件的司法裁判需要》报告中总结了自己的审理案件思路。 他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股权法关于属性的认定,二是穿透审判与行政监管能力的实际关系,三是提高股权控股代理案件的审理能力。 丁法官指出,法律关系定性是审理的前提,而股权纠纷是相对复杂的案件,很难简单界定其法律性质。 因此,丁法官建议,在认定股权法律性质时,需要回归具体案件,确定交易动机、多份合同之间的关系、合同条款和交易安排。 最后,丁法官指出,司法实践中也应妥善处理好行政监督与民商事审判的关系。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陈春教授在题为《金融合同无效中私法强制性规范的移转》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司法判决以违反《金融合同法》等为由,直接否定股权代理。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条款。 维持协议有效性的裁判路径存在问题。 他认为引入理论和转移理论的适用范围应该是有区别的。 前者的重点是将公法规范引入合同法,重点解释什么是公共秩序。 后者适用于金融审判领域。 他提出,由于金融法中大量强制性规范是私法条款,这些条款与合同法一般条款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而应将公序良俗条款转入特别法。规范,然后通过特别法条款的解释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 陈教授进一步指出,在股权持有领域不可能有统一的有效性判断标准。 仅仅关心机构持股是不够的。 相反,我们应该关心目标公司适用哪些特别法律,从而确定相应的代理控股协议。 有效性问题。

本单元的最终报告由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莉担任。 孙律师在题为《上市公司持股协议的效力与利益平衡》的报告中,为我们详细讲述了他的个人代理情况。 他提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股权委托协议条款的解释、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分配、股权的处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孙律师指出,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利益分配问题,上海金融法院沿袭了以往的先例,基于公平原则,合理划分了股票持有期间的增值部分。 孙律师最后指出,本案法院对涉案股权的处理作出了开放式判决。 即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协商出售被告名下的股票。 若协商不成,原告将向法院申请拍卖出售上述股票。

民商法前沿论坛_民商法前沿问题_前沿问题的意思

本单元讨论环节共有六位专家学者发言。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庞建新指出,股权持有问题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她进一步总结了股权持有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要点。 上海张江公证处张雷主任从实践角度总结了股权公证的可行性。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段雷指出,上海金融法院以违反公共利益为由,直接宣告股权协议无效的判决,有值得商榷的空间。 他认为,法院在今后的判决中,还应该考虑公共利益之外的其他因素。 保护特定第三方的利益。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海峰律师同意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 他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涉及重大利益。 法院对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协议的否定态度,有利于遏制类似情况的发生。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汉东律师从案件角度进行了发言,重点讨论了股权持有协议中名义人处置股权的有效性以及匿名投资者以股份抵偿债务的情况。 最后,北京国丰(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朱锐律师对陈教授在报告中提出的“合同无效论”表示高度认同。 朱律师认为,股权协议的有效性应该是一个原则。 无效是一个例外。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的主持人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守斌教授。 本单元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实益股东的概念结构”、“股权控股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审判导向”、“执行程序”、“股权控股代理”、“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四个专题股份代理机构”。

首先发言的是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葛维军教授。 葛教授在《实益股东的概念结构》主题报告中提出,基于股权转让未登记在股东名册后、股权由股东代为持有的实际情况,存在两个现实的不准确之处。 其中一种情况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大的矛盾,通过英美法中的复归信托以及引入“受益股东”概念来解释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实际投资者身份留学之路,将有利于解决上述争议。 。 葛教授进一步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或协议,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之间会出现一定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就会导致“受益股东”的出现。 为了保护“实益股东”的利益,应该建立一套身份认定和权利救济机制,规定其在什么情况下享有什么权利、对抗的有效性和诉讼资格等,并规定其权利名义股东与实益股东之间的关系,平衡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实现公平、公正。

下一位发言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付维芬法官。 付法官的报告主题是“股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与审判导向”。 傅法官首先在第一单元回应了发言者对上海金融法院近期发展的评论。 对已判决案件的批评。 随后,傅法官总结了上海法院审理的股权案件争议焦点:一类是控股协议及控股协议履行纠纷。 在此类纠纷中,诉因的分布非常广泛。 近年来,60%的纠纷是由隐名股东要求透露姓名引起的; 第二类涉及股东主张行使权利,近两年隐名股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案例较多; 第三类是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纠纷。 ; 第四类是股权协议效力纠纷; 第五类是股权转让或质押后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 傅法官最后提出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两个理念。 一是法院坚决遏制律师规避法律或纪律规定的行为; 二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内外区分的原则,即内部效力仅在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代理作用有效,外部债权人可以根据商事登记追究知名股东的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的股权持有》报告中,上海邦熙洋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刘剑峰律师分别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其他高级法院以及上海地区近期的判决进行比较分析,他谈到了股权持有的法律定位。程序中的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以及被执行人的追加。 刘律师指出,在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时,上海法院在很多案件中都驳回了隐名股东的执行异议。 可以说,他们严格执行商业外观原则,并以注册为判断标准。 对于股权对抗问题中“第三人”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往往给出宽泛的解释,但也存在个别相反的判断。 此外,刘律师还就股权案件的审查标准、仲裁执行中隐名股东的异议以及合并诉讼等问题进行了发言,并就隐名股东股权的执行及相关问题进行了简要阐述。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稽查二处副处长钱云峰以《股票法律问题研究》为题,从证券监管的角度总结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持有的复杂性控股上市公司”。 钱云峰副所长认为,上市公司股权持有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持股法律关系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存在信托说、委托说等理论。理论和非法行为; 另外,涉及的规则很多,不仅包括民法、公司法的规则,还包括上市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反洗钱、公司治理等相关规则。 钱副主任指出,实践中股权纠纷类型也复杂多样。 他将其分为几种类型,主要包括为实现不正当利益而恶意持有、中立违法行为的持有以及因历史问题而代理持有等情况。 钱副主任最后总结说,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受托持股问题的核心和前提是明确受托持股的法律性质和定位。

本单元面试阶段,共有5位面试官参与演讲。 首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季海龙教授从民商法、监管和司法层面分析了股权持有的定位和有效性。 他从民商法的角度民商法前沿问题,分析了利用葛维军教授提出的信托框架来解释股权持有。 同意机构所持观点; 在监管层面,它建议引入相称性司法框架,以探索机构控股协议的有效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宇副教授从微观和宏观两个角度回应了股权持有。 李教授指出,从案件角度,应以治安判断协议无效为契机,适当权衡利益,澄清协议。 哪些利益受到损害? 此外,在法律后果的处理上,即使无效被视为正当,但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股权收益或增值的做法完全违反了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从宏观层面看,在上海打造金融中心的背景下,法院在此类代理纠纷案件中应采取怎样的司法态度和立场,值得深思。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学院讲师李世宏指出,随着自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金融法院的一些案件将形成当它们被过度解释时,就会形成所谓的裁决规则。 不过,李先生认为,对上市公司股权持有行为的判断应该基于个案,而不是通过一两个案例来制定规则。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勇律师指出,个案评价应与法律法规评价区分开来。 首先,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涉及很多具体的前提问题,判决书详述了很多细节。 上市公司股权持有协议无效并不是粗暴的说法。 我们在了解和讨论的时候,还应该注意案件的具体细节。 最后,丁律师认为,当实践中出现与本案事实前提类似的情况时,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范健老师指出,实践中,持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引发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违法行为。 范先生认为,判断股权协议的有效性时,应重点分析股权协议对投资者是否重大。 如果受托持有信息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当受托持有信息不予披露时,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并可能侵犯公共利益。 范老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股权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但什么时候无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头脑风暴

在自由讨论阶段,主讲嘉宾首先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主要股东发生变更、工商登记发生变更时是否按照股权转让方式缴纳增值税等问题向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持有过程。 朱睿律师回应了这一问题,并指出,本质上,最重要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税务问题。 实践中,在股权协议有效的情况下,与税务机关就税务问题有沟通的空间。 范毅法官认为,股权持有协议的有效性和纳税完全是两个问题,有效不纳税和无效纳税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范法官还从更深层次分析了这个问题,指出在目前民事制裁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或无效时分配增值利益,确认合同已不再具有意义。合同无效。 因此,应当通过行政监管来限制受托股权行为。 最后,方毅律师指出,运用英美法中的复归信托理论来解释股权持有会非常有效,但复归信托理论无法与我国信托法很好地衔接,导致该理论存在很大的缺陷。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困难。

总结阶段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朱晓哲教授在本次会议总结阶段致辞。 朱教授首先对参加本次会议的嘉宾表示衷心的感谢。 他指出,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与其他主办方和大家密不可分。 同事支持。 同时,本次会议聚集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专家,就股权持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专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为我们开拓了广阔的视野。 朱教授最后指出,希望与会专家学者更加关注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司法论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将继续举办相关会议和活动,期待您的再次参与!

贡献者 | 存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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