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8 11:10:23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我校招生工作实质性情况。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 是一所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大学、教育部直属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 学校注册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主校区和净月校区。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 普通本科招生涵盖普通高中毕业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涵盖国家专项、高校专项、优秀教师专项。 、民族特长、艺术、体育、保送生、内地藏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侨生等。
第四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东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组织机构由招生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办公室组成。 招生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管理和监督机构。 负责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和常设工作机构。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本科招生相关规定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办机构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会同教育部本科招生主管部门项目招生;
(二)负责执行招生领导小组的决议,向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招生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招生领导小组的决定通报招生委员会成员;
(三)拟订本科招生重要事项处理预案,收集、整理本科招生重要事项决策所需的信息;
(四)按照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招生领导小组确定的原则,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份、专业的招生计划;
(五)起草、报批并发布本科招生章程;
(六)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工作;
(七)组织开展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负责协调处理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相关问题;
(八)组织开展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九)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责任;
(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完成新生的审核工作;
(十一)完成项目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考虑并明确各省(区、市)学生数量和学生质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趋势2024年东北师范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省级和专业规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各省份、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预约计划不得超过总招生计划的1%。 主要用于调整通过刻苦学习、以优异成绩通过网上入学考试的网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我校各省(区、市)转学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105%(平行志愿录取批次)或1.20%(顺序志愿录取批次)。 具体比例根据学生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 报送档案时,教育部和项目主管省级教育部门规定的全国高中毕业考试加分,我校承认学生所拥有的全部加分中较高者,最高分不能超过20分。 所有高中毕业考试加分和分数均不适用于没有具体省级和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连续志愿批次中,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的,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学生; 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仍不足的,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会同主办机构组织招募志愿者; 若已征集志愿的学生人数仍不足,则剩余计划将调往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平行志愿招生批次中,如第一批招生人数不足,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主办机构组织征集志愿者; 若志愿者人数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调整至其他优质学生。 好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非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内蒙古):
(一)入学学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到低、专业志向从高到低的顺序,结合专业志向年级差异进行录取; 第一专业与第二专业的等级差为5分,中级与第二专业、第三专业的等级差为3分。 其他专业也有类似的愿望。 有职业抱负者与服从专业调整者的中级差为1分。
(2)同一专业招生时,同等成绩(实际考试成绩减去所选专业之间的成绩差)相同的,实际考试成绩较高的学生优先录取; 若实际考试成绩仍相同,优先考虑申请成绩较高的学生(取申请成绩的整数部分,下同)学生; 如果申请成绩相同,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学生(文科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生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按顺序)。
(三)对于申报专业愿望不能满足而需要调整专业的学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结合招生计划,从高到低依次调整录取其他专业,直至名额满为止。满的。 同批次包含多种性质专业(优秀教师专项、公办师范院校、民办师范院校、非师范院校等)时,调整范围为同批次所有专业且属于同一学科类别,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学生未填写优秀教师专项专业的,不予转入优秀教师专项专业;
(二)未填写公费师范专业的,不予转入公费师范专业;
(三)未填写少数民族预科专业的,不予转入少数民族预科专业;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只招收已填写专业志愿的学生,不接受转专业。
对不能满足申报专业志愿且未进行专业调整、进行专业调整但不符合调整原则或录取名额已满的学生,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高中毕业考试综合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生填写的专业偏好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修科目的要求。
(一)采取顺序自愿申请入学的学生,其录取办法按照本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进入“专业+学院”平行志愿报考的学生,按照实际考试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在名额用完之前,不会进行重大调整。 如果实际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照排名录取。
(三)申请并行自愿报名“学校专业组”的学生,按本条第十五条规定录取,直至名额报满为止。 对于申报专业愿望不能满足而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2024年东北师范大学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可以在同一专业组内进行调整。 调整办法按照本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同一专业入学时,同等成绩(实际考试成绩减去所选专业之间的成绩差)相同的,按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专业学生必须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生源地主办机构组织的统一体育专项考试。 分数超过分数线且不低于80分(100分制)。 高中毕业考试文化满分不低于学生原籍地体育考试成绩。 一批本科课程的录取分数线由分数控制。 体育统考成绩不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学生将被退学。 进修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同一专业入学时,若同等成绩(实际考试成绩减去专业与拟就读专业的成绩差)相同,则优先录取实际成绩较高的学生。 ; 若实际考试成绩仍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满分,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招收普通专业相应批次学生(艺术类专业无考试要求)。 进修生的录取办法,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毕业后,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特色专业、艺术类、体育训练类、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类、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等招生办法按照我校招生简章有关规定执行及相关招生须知。 国家专项、民族专项、优秀教师专项、内地藏族班和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港澳台及华侨学生招生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以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要求学生高中毕业考试以英语为外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采用英语授课。 非英语语言的学生应谨慎申请。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详细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教师专业要求学生五官端正,发音清晰,身体健康。 头面部无明显缺陷。 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优秀师范生入学前须与我校及学生籍贯相关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具体培训和就业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款等方式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住宿费标准大部分为600-1200元/年。 学费标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主办机构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报到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审和体检。 复试未通过或者有舞弊行为,经审查发现有舞弊行为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已报名入学者,其学籍将被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吉林长春市(本部校区:吉林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政编码:;净月校区:吉林长春市净月街2555号,邮政编码:)。
招生办公室官方网站地址:。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件:.
咨询电话: -。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不慎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上级政策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