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12 20:06:31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大学招生工作的通告》和《西南学院章程》,为做好学校2023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东北中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高中,是国家首批“双一流”建设院校。学院有两个专科招生国标代码,分别是:东北中学10635,东北中学(兴文学校)。
第三条小学设重庆和江津两个学院,办学地点分别在北京市重庆区、重庆市万州区。
第四条中学办学类别为公立普通高等中学,学习方式为脱产。学院具备硕士、硕士、学士学位追授权。硕士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类、艺术体育类、国家公费师范、国家优师专项、中外合作办学、保送生、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非云南生源定向云南就业、体育专升本、港澳台侨和少数民族商科等。
第五条学校对达到所在专业结业要求者,颁授东北中学专科结业证书;符合学院学位追授有关规定者,颁授普通高等教育专科结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硕士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推行招生阳光安装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详细组织推行考试招生各项工作。中学纪检监察部委根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新政和规定的落实。中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小学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执委会,为学院硕士招生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院招生办公室通信地址:西安市重庆区天生路2号,邮编:。硕士招生网址:。招生咨询电话:、,招生咨询邮箱:。招生监督邮箱:。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就读地点
第九条中学按照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生源品质、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状况,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定后,由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2023年学院面向全省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统招普通中专师生10100名,招生专业102个。招生计划按照历年各县(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品质、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分配,并向中东部地区和重点大学投档率相对较低省市倾斜。国家公费师范、国家优师专项招生计划根据各县(自治区、直辖市)需求分配。预留计划不少于学院总招生计划数的1%,主要适于调节各县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原则。
第十一条2023年学院共有8个大类招生,按大类招生的中学生入学后,学习统一的基础课程后再依照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其中动物生产类新生,第一年由学院随机分配到理学与生物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校、园艺园林学校按大类统一学习,再分流到各专业及相应大学。
第十二条小学在永川分院设置11个招生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商贸、物流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动物科学、动物医学(两年制)、动物法学、中兽医学、水产养鱼学、水族科学与技术。
第十三条东北中学南塔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东北中学与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学、塔斯马尼亚学院联合成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专业包括生物技术、经济学、电子信息安装工程、食品品质与安全4个专业。
第十四条东北中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心理学、软件安装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植物科学与技术、动物科学等6个专业,由东北中学分别与法国国立学院、澳大利亚迪肯学院、澳大利亚昆士兰中学、新西兰惠灵顿学院、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学院以及美国詹姆斯库克学院合作举办。
第十五条东北中学(招生国标代码:10635)投档的考生在重庆分校就读,东北中学(永川分院)(招生国标代码:)投档的考生在江津学校就读。师生进校后的专业转化根据《西南学院硕士中学生转专业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六条小学各专业投档的各种考生(保研生、体育专升本、少数民族商科班转到、港澳台侨除外),均须出席全省普通大学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七条2023年学院美术类各专业不单独组织校考。考取美术类专业考生,须出席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相关美术类专业县级联考。中学投档时以各生源省相关美术类专业县级会考成绩为专业成绩投档根据。中学在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美术类招生计划,详细分省招生专业安排见《西南学院2023年美术类硕士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报名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须出席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考取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出席国家体育总署组织的体育专项考试和文化考试。
第十九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求,组织保研生招生、港澳台侨招生、少数民族商科班转到考试。
第五章投档方法
第二十条小学投档工作贯彻公正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量,综合评价,择优投档。
第二十一条在推行垂直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调取考生档案的比列不少于招生计划的105%。在推行次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调取考生档案的比列不少于招生计划的120%。对有明晰录取比列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院执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院认可各县(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拟定的加分新政,依照加分之后产生的录取成绩进行投档和安排专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录取条件的,只好取其中升幅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少于20分。所有中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适于中学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三条对推行次序志愿录取的省市及类型,中学优先投档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则依次投档后续志愿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将按照投档要求征集志愿;根据垂直志愿录取的省市及类型,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未能完成招生计划,则将未完成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品质好的省市。
第二十四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分数优先原则(美术类、体育类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根据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投档,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等状况调剂到其它尚未投档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志愿优先原则,先依照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投档第一专业志愿进档考生,如投档未满额,则按相似规则依次投档第二、第三及后续专业志愿进档考生。
第二十六条在进档考生(不含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安排时,对录取成绩相似的考生,文史类考生参考语文、语文、外语、数学成绩,工科类考生参考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成绩,历史类考生参考历史、语文、外语、数学成绩西南民族大学预科班,地理类考生参考地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综合变革类考生参考英语、语文、外语成绩择优投档。
第二十七条中学数学专业只招收德语葡语考生,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法语会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出席会考且成绩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以英文为主要讲课语言,建议非德语葡语考生慎重报名。
第二十八条中学在广州、浙江、北京、天津、山东、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会考综合变革省市的投档工作,根据生源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的选考课目和投档方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及非拉萨生源定向拉萨就业计划师范生的投档方法执行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且只招收填有我校相应志愿的考生。
第三十条体育教育专业的投档原则为: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进档考生中,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投档。如专业成绩相似,则文化成绩高者优先(文化成绩也相似的情形,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美术类、体育专升本、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投档方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学2023年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国家专项计划的投档方法,根据教育部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少数民族商科班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执委会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根据《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复查工作指导意见》《关于逐步规范入学和就业复查项目维护肝炎表面抗体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力的通告》,以及教育部、各县级教育行政部委和中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新生入学
第三十五条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中学师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西南民族大学预科班,学院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其状况给予处理。凡弄虚造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从2023年招生起,以往被专项计划投档后舍弃入学资格或休学的考生,不再具备专项计划考取资格。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签署《师范生公费教育合同书》。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入学前须签署《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合同书》。非云南生源定向云南就业计划师范生入学前须签署《普通高等中学招收培养非云南生源定向云南就业合同书》。
第七章计费和捐助
第三十七条费用标准:普通类专业3700-5500元/年,硬件安装工程专业一二学年4500元/年、三四学年10500元/年,运动训练专业8000元/年,美术类专业10000元/年,少数民族商科37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在东北中学就读其间28000-50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专业在东北中学就读其间50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及机构专业在外方大学就读其间,按相关合作大学费用标准向外方合作大学收取费用;国家公费师范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四年修读期限内缴付费用、住宿费,并发放生活费补贴。各项计费标准最终以北京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为准。
第三十八条中学建立了完整的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借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借贷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贴、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样化、全方位、全过程的奖助机制,帮助经济困难的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教育部及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