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5 21:17:55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和国家公派博士后项目的选派工作,根据《2023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学人员选拔指南》,制定本办法国外”(以下简称“选型指南”)。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方案
第三条 2023年评选规模另行公布。
第四条 高级研究人员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3-12个月留学之路,博士后出国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为6-24个月几个月。
留学期限根据拟留学院校正式邀请函中列出的留学时间确定。 个人申请的资助期限不得超过留学期限(一般与留学期限一致)。 具体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在入学时确定,以入学文件为准。
第五条重点支持留学生到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深造。
第六条 留学生主要通过国内选拔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海外留学单位派遣。 也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达成派遣合作协议。
第七条 资助内容包括资助期内的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奖学金。 奖学金是指用于支持国家公派留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资金,包括:食宿费、注册费、替补费、交通费、电话费、书本资料、医疗保险费、通讯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符合《选拔简章》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主持或者参与本单位的研究项目、课题和重点工作。
第十条 申请高级研究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5周岁(1967年1月1日后出生),必须是国内行政机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生导师为主,优先考虑“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教学或科研项目或部级(含)以上。 教学、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部级(含)以上教学、科研奖一等奖获得者; 行政人员重点扶持副处级(含)以上行政职务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访问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2年1月1日后出生),必须是国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申请者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 硕士毕业后2年以上工作经验; 博士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后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2年1月1日后出生),为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在职青年教师、研究人员。 申请人应在获得博士学位的三年内。 毕业; 或新鲜的博士学位。 应届毕业生(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者)即将或已经进入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者)须经单位推荐申请时聘用的地方,必须确保在派遣前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申请时,须提交拟出国留学单位的正式邀请函。
第十四条 外语水平应当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的外语要求以及拟留学国家和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派遣要求的人员,经用人单位推荐也可以申请,但必须提供反映外语水平的考试证明,如WSK/托福/雅思等考试往年的成绩。 此类人员如通过审查录取,须参加教育部留学人员培训部门指定的相关语言培训或自行申请WSK/托福/雅思等考试。 达到外语要求后才能派遣。
同等条件下,外语水平合格者优先申请。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六条 2023年网上报名及受理申请时间为4月10日至4月30日。 申请人应在此期间登录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按照《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报所在单位审核。学者、博士后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 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境外高校/机构合作奖学金申请,如对申请材料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合作渠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因申请材料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八条 选拔单位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学术发展潜力、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培养计划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最有针对性的单位。 提出明确的出国留学评估要求并提出建议。 选拔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报国家留学基金委。 对不真实、不符、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评选单位有权退回。
第十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相关单位(详见受理单位名单)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接收单位应于5月10日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公函及推荐人选名单,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电子材料。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保留3年。 对不真实、不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单位有权退回。
第二十一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项目遴选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各项材料的具体要求。 同时,留学期限和资助期限将根据外方提交的正式邀请函确定。 如果个人申请的资助期限低于留学期限,资助期限将根据个人申请期限确定。
专家评审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人的品德、学术诚信、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
2、申请人的主要成就及获奖情况;
3、出国留学的必要性、培养计划的可行性以及留学目标的应用前景;
4、留学目的国、机构及合作学者在所选学科、专业领域的发展水平,是否具备接收申请人必要的科研条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学科专业领域的水平、为申请人留学回国后提供发展条件的可能性以及推荐态度等。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3年6月下旬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并下载、打印录取材料。
第五章 调度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选拔单位对本单位人员负主要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录取学生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4年12月31日。未按时派遣的,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国家留学基金委原则上不受理变更留学国别、变更学习单位、变更学习期限、延长派遣期限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遣手续前,必须登录国家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 如有疑问,请根据录取国家或地区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欧亚非洲司、美国与大学事务部咨询。
第二十六条 对留学生实行“签派、违约赔偿”管理措施。 留学生派出前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 申请国家政府出国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见详情); 通过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上海留学生培训部办理护照、签证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办理机票预订等派遣手续(详情请咨询详见《出国留学人员须知》)。
第二十七条 选拔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在办理留学派遣手续时公派留学申请条件,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审核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抵国后10日内,持《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国留学资格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中国驻留学国家使(领)馆办理注册手续他们学习的地方。 详情如下: 国家使(领)馆要求。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境内推荐单位和境外使(领)馆的推荐和管理,定期向境内推荐单位提交培训报告。
第三十条 留学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国内选拔单位培养计划和提出的任务要求,按时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并向选拔单位报告留学结果回国后,须自回国之日起3日内向选拔单位报告。 三个月内在国家出国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
第三十一条 选拔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派留学管理办法,协调统筹“选拔、派遣、管理、回国”各环节,加强留学人员目标和过程管理。
1、留学生入学后,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有问题的不送出; 合理安排工作,督促确保按时送出。
2.留学生派出前要开展行前教育,将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心理、精神、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教育引导; 对留学生出国培养计划提出明确要求。 、保证出国留学的福利; 指导、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3、留学生派出后,要保持经常联系,加强指导,做好海外管理工作,按期回国。
4.留学生回国后应进行评估,确保留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定期总结本单位派出人员的出国管理、回国情况以及公派留学取得的效益。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在撰写、出版、公开时,应当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不符合《选拔简章》和本选拔办法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公派留学申请条件,或者违反学术道德的情节严重的,在选拔过程中不予选拔。 在录取阶段和履行国家公派留学协议期间查实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究赔偿等措施。违反合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为北京时间。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录:
1.申请2023年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者,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说明
二、2023年国家派遣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