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5 07:10:34作者:佚名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由我国政府派遣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近期回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状况:
(一)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国外研究生学位;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第二条 促进留学生来京创业就业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原则。 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有真才实学、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英语作文,留学生来京创业就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用人单位介绍原则。 根据需要介绍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职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 留学生可通过北京留学人员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留学人员网站、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咨询热线咨询和了解北京创业就业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职位等信息。来北京的学生。 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与项目推介会”、“海外学者看北京”等活动,为海外学子提供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的机会。
第四条 留学生不受出国前户口所在地限制。 可以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留学人员中心提出申请。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 留学生来京创业、就业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方式设立企业;
(二)设立、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进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
(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和其他公益性机构工作;
(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
第六条 留学生来京创业,可凭护照直接登记,注册资本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对通过北京留学人员中心评估的,政府将提供10万元创业费。 申请市及区县政府设立的各类中小企业创业引导资金的优先; 获得银行贷款的,政府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支持。 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科技园、产业园区等园区设立创业种子基金和信用担保基金,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融资担保服务对于海外学生。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创业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生创业投资基金,为留学生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九条 留学生来京创业、工作,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有关部门核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依法从事营业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经税务部门审核并开具专用凭证后,所有外汇均可购汇携带或汇出境外。
第十条 留学生来京创办企业。 企业发展方向符合首都产业发展定位,近三年年均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 如需从外地引进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在科研孵化、资金支持、人才等方面优先引进。
第十一条鼓励本市高校和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生创办的企业开放。 支持留学生创办企业自行设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通过国家或市级审核验收的,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来京开发生产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留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科委申请相关科技经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对来京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技术改造项目、专利、发明研究项目以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生,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实验场地、设备和其他必要的条件。条件,并提供必要的资金。 资金允许他们聘请国内外的助理。 留学生从事科研活动,可以向市科委申请科技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留学生在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企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编制和职称指标限制。 留学生在国外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其留学经历和学术水平直接确定职称。
第十五条 依法保护留学生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留学生在京创业、工作的智力成果、合法收入等权益。
第十六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聘用留学生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企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同类人员优先确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批准可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持外国护照的留学生(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两年期外国人居留许可或者一年期居留许可。及其他相关证书。 多次出入境签证(不超过护照有效期); 如果您在北京停留时间较短短期出国进修,无法按时出境,可以申请签证延期。 如因时间紧迫等原因在境外确无法办理入境签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口岸签证。
第十八条 持中国护照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生,出国前取得《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高级职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来京调动手续,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随迁。
第十九条 留学生来京创业、工作,再次出国工作、学习、考察或者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的,简化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生,其子女入托、义务教育由其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并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除政府规定的费用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本市高等学校。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合作,为留学生来京就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留学生出国前、出国期间和回国后的工作年限短期出国进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连续计算的,并结合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连续计算。
第二十三条 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生,可以申请优惠租用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提供的短期周转住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提供住房。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在国外居留不超过两年,且自毕业后首次入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购买免税国内汽车。
第二十五条 对本市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评选条件的留学生,可以申请“首都优秀人才奖”、“北京市留学生创业奖”等表彰奖励。 获奖者可按规定优先报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北京海外学者中心建立海外学者信息库和重点中学生出国留学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为人才选拔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人才队伍结构,积极引进留学生; 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引进的留学人员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工作条件和平台; 要关心留学生的思想和生活,积极协调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原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生来京创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