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8 17:07:57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学院和考生,依照招生法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公众了解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2、学校类型:独立学院
3. 办学层次:本科
4.学校代码:13898
5、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设有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22年省级和专业规划。 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使用预约计划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整各地统一考试中在线学生的不平衡状况。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将根据各省份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招生规模。
第八条 本科学费: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元/生/年,英语、日语、韩语专业18000元/生/年,18000元/生/年年护理和康复治疗。 专业20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年,其他理工类专业18000元/生/年; 住宿费1500元/生/年; 各专业详细收费标准请参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简表或学院下发的2022级新生招生须知。 当年学费、住宿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经济困难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 文化课程成绩是录取的主要依据。 对德、智、体、艺、劳等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招生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各省市按顺序录取。 高校优先录取原则以优先录取原则为基础。 即按照考生填写的院校顺序,对报考第一志愿院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只招收各省、自治区的考生。 、只有市同批次公布的最低控制线上的第一志愿院校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申请我院的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平行志愿录取应当遵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招生,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按照提交成绩优先的原则,即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录取。考生填写的专业选择顺序。 如果考生成绩没有达到第一专业录取分数线,则看考生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选择。 考生所申请专业未被录取的,符合专业调整的,可转入未完全录取的专业; 不遵守调整的,将予以退出。 职业抱负没有等级差异。
第十二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原则上各省(区、市)招生部门在高考时承认给予考生的加分。考试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单科成绩较高者优先(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文科、非文理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按顺序)。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和复核。 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日语、韩语专业外,我院非英语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使用小语种的考生必须认真填写表格。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招生条例》,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偏好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须符合我院学科要求。 申请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一专业排名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游戏视觉设计)、环境设计、舞蹈教育专业在省内参赛。市独立学院分批录取艺术类专业; 其他本科专业分批考入独立学院。 艺术类招生流程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202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高水平艺术团体的招生按照有关规定和学院有关手册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快递方式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学生将按照教学计划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2024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学院请假。 未请假或逾期未请假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应征入伍的新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学院在报到注册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者,办理入学手续,注册为学生; 复试中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确定该学生复试不及格,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可以根据自身情况2024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录取分数线(2024各省份录取分数线及位次排名),按照《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规定》申请转专业。 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可以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设立:
(一)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以及其他各种奖励。
(二)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居住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者金融机构申请学生信用助学贷款; 学院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国家奖学金;同时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京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天津科技大学北京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机关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往我院本科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写申请的参考,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
通讯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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