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31 17:45:59作者:佚名
豫人社局函[2017]121号
各省辖市、省辖县(市)、各省级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 年 8 月 17 日
(本文件自愿披露)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规范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由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级管理、颁发《证书》。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是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和职务聘任(聘用)、工作考核、专业注册、申请各类奖励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必修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必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统一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共必修科目指南。
专业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确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公布。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共必修科目每人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对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洛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书通过“服务平台”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高级研修班、研讨会和培训班;
(2)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服务、实习或者学习;
(3)参加相关学历教育、攻读学位或者出国留学;
(4)参加省级以上学术讲座、会议;
(5)在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或者教学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
(6)正式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翻译等作品;
(七)参与省(部)级以上正式项目的研究工作;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和在基层、贫困地区参与教学、农业、医疗、临工、科技特派、扶贫等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行业组织组织的基层服务活动;
(九)参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相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项自学活动;
(10)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学习时长由基地审批部门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二)参加培训学习活动。
国家部委组织的培训、研讨班,学习时长由主办单位的主管部门或选拔单位确定;省、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组织或委托的培训、研讨班,学习时长由主办单位确定。
(三)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
经考试合格者,每门课程定为15学时;经课程考核合格者,学习时间不足6个月的,每月定为10学时;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全年所有专业课的学习学时。
(4)参加学术会议。
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参加天数确定每天6课时,阅读或报告论文的,另加6课时;参加省级学术活动的,按实际参加天数确定每天4课时,阅读或报告论文的,另加4课时。
5. 研究和项目开发。
国家级项目:主项目团队成员按承担任务排序前5名,每年学习时长分别为68、60、52、44、36学时;子项目团队成员按承担任务排序前3名,每年学习时长分别为52、44、36学时。
省级项目:主项目组成员:按承担的职责排名,排名前三名每年分别获得60、52、44学时学习;子项目组成员:按承担的职责排名,排名前三名每年分别获得44、36、28学时学习。
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6)出版书籍(或译作)或者发表论文。
已出版著作(译文)或在开放期刊(不含增刊、补编)发表的论文,按责任大小顺序计算前三名作者的学习时长:已出版著作(译文)每万字分别为16学习时长、12学习时长、8学习时长;国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期刊分别为52学习时长、44学习时长、36学习时长;省级专业期刊(核心期刊)分别为44学习时长、36学习时长、28学习时长;有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ISSN)和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CN)的期刊分别为36学习时长、28学习时长、20学习时长。
出版图书或者论文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由单位人事部门确定。
(七)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前三名专利权人各计68小时;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前三名专利权人各计60小时。
(8)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的,每项奖励前三名,每项奖励计68学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每项奖励前三名,每项奖励计60学时。
(九)通过国家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分别按68学时、60学时、52学时计算;通过国家专业资格或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洛阳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平台,按68学时计算。
(10)专题研究报告经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确定为学习20学时。
(11)参加援藏、援疆、援外以及在基层和贫困地区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在岗培训等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算该年度所完成的全部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12.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本单位、行业组织组织的基层服务活动的,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6小时确定。
(13)其他类型继续教育,由省辖市、省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业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确认学习时长,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应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可以按照实际在职时间折算:
(1)一年内出国工作6个月以上;
(2)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须在“服务平台”真实、准确记录:
(一)到继续教育基地参加培训、研究、进修的,由继续教育基地或者个人登记。
(2)用人单位或个人在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或者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访问等,应当登记。
(三)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站上参加学习,并由“服务平台”自动注册。
第十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等,以及相关学习证明材料的上传。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册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须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必修课、专业课报到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2)需登记的公益事业单位登记资格须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3)专业学科注册须经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审查批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册最终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证》的颁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辖城市、省管县(市)专业技术人员《证》由省辖城市、省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省级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
第十三条 证书管理号由13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代表河南,第三、四位数字代表省级单位、省辖市、省辖县(市),第五、六位数字代表县(区),第七至第十三位数字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报名时自动生成。《证书》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凡申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省级专家称号的英语作文,应当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证书》作为申请国家级、省级专家的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直县(市)、省级业务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市(厅)级专家的,也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证书》是证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等的有效凭证。《证书》的登记、审查、认证、发放工作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改印。违反证书管理规定的,依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辖城市、省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证》管理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