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9 07:21:04作者:佚名
上海的卢女士反映,她本科毕业时,湖南师范大学给她颁发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学信网却显示她已经毕业。 结果,卢女士在跳槽时未能通过公司的学历审核,错失了4万元的月薪。 很多工作机会。 卢女士说,学校拒绝将她的身份改回毕业状态,因为她当时的普通话考试没有通过。 “但2002年我毕业的时候,我们专业根本就没有这个要求。”
今年6月,卢女士将湖南师范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将学信网改为毕业网。 10月6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卢女士处获悉,学校拒绝出庭调解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认定卢女士2002年毕业,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并依法驳回行政诉讼。 卢女士被起诉。
卢女士提供的法院行政裁定书
卢女士告诉记者,她目前没有工作,待业在家。 她将继续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根据卢女士向记者提供的行政裁定书,被告湖南师范大学称,卢女士是湖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1999级英语(应用英语)专业学生,成绩4级。学制年限,2003年6月毕业。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学校兴发教育字[1999]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品行和学习并已提前修完学分,如需提前毕业,一般应每三年申请一次……”本案中,卢女士不符合湖南师范大学规定的提前毕业条件。 因此湖南师大教务管理,2002年卢女士自行退学时,学校并没有给她颁发毕业证或学位证,算是毕业的一种形式。 至于卢女士在自诉中持有的湖南师范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经查明并非学校按照程序签发的。
对于湖南师范大学的说法,卢女士解释说,她确实提前毕业,但她并没有自行退学。 “我当时是和学长一起参加考试的,当时的成绩单我还留着。另外,如果我没有按照程序开具,为什么我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上会盖上学校的印章呢?”
卢女士的代理律师甘律师表示湖南师大教务管理,学校在电子注册卢女士的高等教育学历时,并没有告知她提起诉讼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通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 根据“自起诉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卢女士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她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
据此前报道,卢女士去年底一直在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最终找到了月薪4万多的新工作。 没想到,在最后一次审核教育信息的时候,她却被卡住了。 陆女士表示,公司在学信网查询她的学历信息时,发现她的大学学历显示为已完成,认为她涉嫌学历造假,“因为毕业一般都是这样的情况”。发生在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
卢女士介绍说,她2002年通过高考,考入湖南师范大学应用英语专业,2002年本科毕业。 我的成绩全部合格,学校也给我颁发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当时还没有学信网这个平台。”
随后,卢女士又向湖南师范大学相关老师了解情况。 “他们先是告诉我没有交学费,然后又说我普通话水平考试没通过,没有达到毕业要求。” 对此,卢女士表示,“我学的应用英语是非师范类专业,该专业的毕业要求不包括普通话水平测试。” “所以我从来没有参加普通话考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致电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已经开会讨论过此事,得出的结论是,她毕业时普通话水平没有及格。” 因此,完成状态无法改变。”当记者询问学校为何向卢女士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工作人员表示英语作文,他们没有参加会议,也不知道具体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