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3 08:35:21作者:佚名
江小教[2021]28号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性人才,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对相关专业辅修本科生进行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具有足够的学术能力,可以辅修学士学位。 副学士学位应与主学士学位属于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别,并符合授予副学士学位的标准要求。 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开设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应具备的条件
在校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学校的特色专业和优势专业,拥有充足的师资等教学资源,教学和学位管理规范; 毕业生四人以上,毕业生就业状况良好,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设置审批程序
学校拟开设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由各学院申报,并制定辅修学士学位授权的实施方案,包括专业设置、培养计划和学位授予细则。 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学位。 经委员会批准开放。
第五条 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注册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有学习能力、成绩优秀的,可以报考其他交叉学科本科专业辅修,申请攻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六条 副学士学位教学组织与管理
(一)副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制定,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2)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注册后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学生退修辅修学位的,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审核并备案;
(四)辅修学士学位学生实行学分制管理,学费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项目管理
(一)辅修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业成绩由所在学院负责管理英语作文,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学生应严格按照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学分。 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与主干专业课程之间的学分认定按照《江汉大学本科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三)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按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考核,考核办法参照主修专业课程要求实施;
(四)对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生,学院为其修读合格课程颁发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审核并盖章确认。
第八条 副学士学位资格审查
每年定期举行小学士学位授予活动。 副学士学位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副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本学院副学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初审合格者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审核; 审查合格者,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符合条件的,授予辅修学士学位江汉大学教务处,辅修学位标注在主修学位证书上。 学校学位办负责备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不符合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所修课程和所修学分符合辅修专业要求的,可以颁发辅修证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副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二)专业毕业时未修完辅修学位学分的;
(三)专业和未成年人的学位论文和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校期间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含记过)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条 攻读副学士学位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获得副学士学位:
(一)获得本专业学位;
(二)修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毕业论文(论文)答辩,符合学校外语课程要求的条件,所修课程平均总绩点在2.0以上为辅修学士学位专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汉大学教务处,原《江汉大学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江晓燕[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