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7 07:11:28作者:佚名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执业登记行政服务效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个人执业注册作出重大调整:
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次注册或变更注册,须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注销或变更,注销后一年内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
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得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持有“三类人员”证书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销注册的,须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申请变更或者注销“三类人员”证书。
在外省取得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国家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在福建省注册。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申请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 申请注册建造师资格,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注册变更、追加注册、注册延续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印制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应使用新版注册证书防伪贴纸,并贴有登记证明信息及主管机关印章。 新版本注册证上的防伪贴纸由在线处理系统生成福建建设执业注册管理中心,用于真伪验证。 申请人收到新版防伪贴纸后,无需提交注册证即可粘贴在注册证相应页面上。
建造师单位更名的,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由省主管部门印制。
原始文件:
关于提高个人执业登记管理服务效率的通知
民建许可[2017]79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建设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一趟不走”“最多一趟”服务清单的通知》(民政办[2017]44号)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通知》效率不断增强 《关于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意见》(民消总[2017]5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个人执业注册流程和申请材料,提高个人执业注册行政服务效率为增强群众和企业的便利性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优化审批服务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其他11部门条例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精神,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不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省外变更注册。 无需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省厅不再出具省级登记意见。
(二)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追加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时,无需办理提交过期的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申请注册费用;工程师注销注册的英语作文,无需提交过期的注册证书; 申请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或者专业印章丢失了。 、申请书污损补发的,无需提交附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或污损的注册证明及执业印章。 失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将在相关注册业务完成后由我局统一公告失效。
(三)2014年以后(含2014年)取得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申请初次或重新注册时不再需要提交个人照片、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四)申请延续注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时,无需提交本省继续教育证明。
(五)涉及劳动关系证明的(报建部备案登记业务除外),用人企业和申请人只需提交规范格式的劳动关系声明,无需办理劳动关系证明。需要提交劳动雇佣合同。
(六)取消“二级注册建造师初次注册或者变更注册并在同一单位执业满一年的,可以申请注销或者变更,一年后可以申请重新注册”的规定取消后。”
(七)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则上不得变更执业单位”的规定。
(八)持有“三类人员”证书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注销注册,须到企业所在地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在地申请“三类人员”证件变更或注销。 注销。
2.推广网上办理
(一)省级部门及下属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个人执业登记业务均纳入“个人执业注册业务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申请系统”),试点无纸化网上申报。
(二)申请省外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注册变更预审的,由原用人单位通过网上办理系统提交申请。 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发出相应的省外变更登记审核。 意见表可下载打印,作为出省时变更登记证明。
(三)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工程师预注册,应当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出申请。 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发放预登记证书供下载打印,作为企业申请资格证明。 。
(四)在外省取得职业资格且职业资格信息已导入国家建造师注册系统的二级建造师,申请在福建省注册。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登记省外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信息后,按照省内注册建造师资格期限内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办理登记后,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五)对于需要转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纸质材料登记业务,试行纸质材料邮寄服务。 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提交相关邮寄信息,将纸质材料邮寄至省建造业资质登记中心。 无需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交。
(六)除二级注册建造师外,凡涉及变更注册、增加注册、延续注册等需要在注册证书上印制注册信息的注册业务,应使用新版注册证书登记证信息及主管机关印章,防伪新版登记证防伪贴纸由在线处理系统生成,可查真伪。 申请人收到新版防伪贴纸后,无需提交注册证即可粘贴在注册证相应页面上。
(七)建造师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经省级部门批准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注册证书各区市的注册证书和省部门印制的一级建造师(含临时工)注册证书。
3、其他事项
(一)网上申请系统正在测试中。 具体启动时间以省施工资质登记管理中心相关通知为准。 上述涉及网上办理系统的事项,待其开通后方可实施。
(二)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即办要求,现场办案,不得擅自延长即办时限。
(三)我局已发布实施的个人执业登记业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福建建设执业注册管理中心,以本规定为准。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个人执业登记业务流程和要求发生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
(5)系统试运行期限为三个月。 试运行期间,系统将于每周五12:00至24:00暂时关闭,以进行维护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