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8 16:16:44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 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机构。 工程大学,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邮政编码。
第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采用上海交通大学本部(国家标准代码10248)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9248)两个招生代码,分别制定计划和招生。 我校所有新生(除八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法语班)和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英语班)外)均在我校闵行校区学习。 被医学院录取的学生进入医学基础阶段后就来到我校。 就读于重庆南路校区。
第四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上海交通大学,证书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文凭。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选拔最适合入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网,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政策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年度招生计划和相关规定,编制各省份、各专业的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规定;
3、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过程,负责协调处理招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
6、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审核;
7、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就业形势等因素英语作文,毕业生质量和去向,以及考生对我校专业的认可度。 考虑确定省级和专业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各省份、专业招生计划由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我校将招生计划总额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学生质量控制和同分考生录取。
第四章 入场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转学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实行“综合评价录取”的省市除外)。 根据平行自愿备案批次,调整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报考时,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我校原则上承认考生所有加分中最高的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我校按成绩录取(“综合评价录取”以综合成绩为准),专业不设绩点差异(即遵循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将按其偏好专业录取专业)。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偏好适当调整专业招生计划。 如果提交的成绩相同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招生网,则优先考虑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学生。 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数学、英语。
第十五条 我校致远荣誉计划理科方向专业(数学班、物理班、生命科学班、化学班、计算机科学班、生物医学科学班)在新生中招生。 入学后,学生的学籍由原专业决定。 转至致远荣誉计划相关专业。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时不分专业,按学院(类别)招生。 一般来说,入学一年左右,你会根据个人志向、学习成绩、高考成绩以及相关学校规定,选择所在学院(类别)范围内的专业。
第十七条:JI-JI专业、JIUM-卓越学院工程专业、工程实验班、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学(生命与环境跨平台)、核工程与核技术专业、临床医学五年制课程(英语班)、医学院纳入早期招生专业(护理、预防医学、医疗技术)。 只有填写了专业偏好的考生才会被录取(国家特殊批次除外)。
第十八条 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时,各选修科目成绩要求为A、A,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思源计划)、国防生、高水平艺术团的成绩要求为B 、B.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艺术招生选科科目成绩要求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报名顺序,第一志愿人数不足的,我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并根据成绩择优选拔。 如果合格的非第一志愿候选人的数量仍然不足,将征求申请。 根据平行志愿者提交批次,未完成的项目也将征集志愿者。 若招收的志愿者仍不足,剩余计划将转往生源较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除国防生外,我校所有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 高考没有外语限制,但学生入学后,除交大-巴黎理工卓越工程师学院、日语、德语、八年制临床医学等专业外,均学习英语(法语课)。
第二十一条 特殊招生招生程序按照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招收和培养国防生。 招生办法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国防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我校医学院招生特殊要求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统一审核。 复试不合格的新生,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高考成绩前30名的学生,可在1个月内按文理科重新选读校内专业或学院(致远学院除外)。 考生进入实行按院校(类别)招生的相关院校后,将在专业分流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专业愿望。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上海市物价局批准的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1. 学费
①建筑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医疗技术专业:每人每年6500元。
②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继续实施积分收费试点。 所有主要培训阶段的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30元人民币,即每学年约50学分。
专业分流后收费标准:
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等专业,6500元/人·年; 其他专业5000元/人·年; 其中软件工程专业从三个年级400元/学分起,每学年40学分左右。
③视觉传达设计、临床医学(法语班)专业:10000元/人·年。
④集集专业:5万元/人·年。
⑤ 交通大学-巴黎高科卓越工程师学院专业:45000元/人·年。
⑥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英语班)拟收费标准为19500元/人·年(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收费标准为准)。
⑦其他专业:5000元/人·年。
2、住宿费为每人每年1200元。
第二十八条 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上海交通大学2016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承诺: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均不会因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
第三十条 咨询、联系
我校院系及专业详细信息请访问学校主页
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800号新行政楼B座33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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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热线:(021)
传真:(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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