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3 20:05:33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以及我院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受教育程度: 本科
学校性质:私立普通高校
基本学制:4年(部分专业为5年)
学校地址: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南海路1号
第四条 学院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商议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科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实施南通大学护理学院,接受南通大学督导检查办公室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省高考考生数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学院近几年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学院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省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九条 注册要求
(一)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已实施高考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达到所申报专业的高考选修科目要求,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达到所申报专业的高考选修科目要求。
(三)英语专业只接受精通英语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接受精通英语和日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对考生参加考试的外语科目不作限制,但学院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课程。
(四)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的有关规定。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药学、应用心理学、海洋技术、化学工程与技术;2.二级色觉异常(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轻度色觉异常列出的专业外,还包括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等;3.不能准确辨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不能录取的专业:除轻度色觉异常和二级色觉异常列出的专业外,还包括行政管理、会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程管理等。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全国统一艺术考试。
第十一条 入学规则
学院按照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工作要求留学之路,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督导的招生录取制度,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测评,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实施计算机远程网络录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考生报名情况,与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商确定考生档案审核比例。顺序志愿批次审核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审核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人数不足的,按规定通过招收平行院校(含服从报名院校)或其他志愿方式录取。
2. 一般招生
已录取的普通类(不含艺术类)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数线作为录取依据,实行“分数优先、专业优先”原则,专业偏好之间不设分数差异。
江苏省:分数相同时,选择历史专业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选择物理专业的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分数仍相同,则对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进行综合评估,择优录取。
江苏省外:分数相同时,按照考生数学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分数相同,已实施高考改革的省份将综合考核考生综合素质档案,其余省份将综合考核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择优录取。
(三)艺术类招生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专业统考,其高考成绩和省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最低控制分数线。
已录取的艺术类考生,所在省份有明确备案规定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分数作为录取依据;所在省份无明确备案规定的,以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省内专业考试成绩)作为录取依据。实行“分数优先、专业偏好优先”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专业偏好不设分数差异。
报名分数(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高者,若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四)已被录取的考生,如无法进入所报考专业,愿意调整至其他专业,学院将按照考生填报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其调整至计划招生数未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招生数满。
(五)我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六)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招生工作。
(七)以上录取规定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一致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执行;如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调整,我院也将做相应调整。录取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院向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苏发改费收发[2023]677号)文件精神,学费按学年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以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南通大学杏林学院新生须知》为准。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通[2022]162号)文件精神,住宿费约为每人每年1000元人民币,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学金、助学金、艰苦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贷款等奖助学政策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明显不一致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作弊或隐瞒重大疾病者,一经查实南通大学护理学院,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