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9 11:58:23作者:佚名
沪府条例[2020]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地方教育费附加,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上海市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批复》(蔡总函[2010]78号)精神,本市继续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还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征收率为2%。
2、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市税务部门征收,收入全额上缴市国库。 地方教育费附加收缴国库留学之路,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凭证。
3.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地方追加教育经费用于本市教育事业整体发展。 地方追加教育经费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擅自增减、缓缴、停征税款或者未经批准挤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令[2004]10号)的规定处罚。 427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处罚没收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国令[2000]281号)构成犯罪的北京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制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