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5 11:13:41作者:佚名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学〔2001〕4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建委),各计划单列市科委,内蒙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中学:
现将《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大家,请依照执行。
教育部
二○○一年三月五日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变革的须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中学结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施行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中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经批准承当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教育部学历证书查询,以下同)按国家招生规定投档的中学生,出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中学生,所取得的学历证书给以注册。
第三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计算机网路管理。
第四条教育部授权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施行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初审、备案;经初审、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
第五条注册学历证书分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种。
第六条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以及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结业证书,由证书颁授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七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方式(普通全日制,成人一年制、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路教育);
(四)本人近日免冠正面相片并骑缝加盖中学钢印;
(五)中学名称及图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分证号;
(三)本人近日免冠正面相片;
(四)专业、层次(专科、专科)、毕业;
(五)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和图章、主考中学或就读中学名称和图章;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方式(普通全日制,成人一年制、业余、夜大学、函授、电视教育,网路教育);
(四)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第十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
(二)身分证号;
(三)专业、层次、毕业;
(四)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名称,主考中学或就读中学名称。
第十一条毕(结)业证书编号即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中学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次序编排:前5位为中学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标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至10位为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7位为学校对毕(结)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业证书注册号,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按以下次序编排:第1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3、4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标代码;第5、6位为地(市)国标代码;第7、8位为县(区)国标代码;第9、10位为年度代码;第11位为上、下半年考试考次代码;第12至16位为准考证序号代码;第17位为校准代码。
(三)办学类型代码: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6。
(四)培养层次代码:博士研究生01;硕士研究生02;第二学士学位04;专科05;本科(含高职)06。
第十二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推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五级管理。
(一)高等中学或其它教育机构负责印制、填写、颁发毕(结)业证书,对按国家招生规定投档的每届毕(结)业生颁授证书结束后,于每年7月末曾经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结业证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授,主考中学或就读中学副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结业证书颁授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结业证书颁授时间为每年6月。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7月末曾经将当初6月和上一年12月颁授的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第十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授单位所颁授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初审并给以注册;于每年8月末前将经注册的毕(结)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结)业证书进行初审备案;经初审备案的毕(结)业证书步入全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毕(结)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构建并施行。从该年起颁授的毕(结)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
学历证书经注册后给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授时间。
第十四条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的教育部学历证书查询,由证书颁授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初审备案。
第十五条因漏报、错报毕(结)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结)业生就业或导致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当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中学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注重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大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法操作、弄虚造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