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9 16:02:43作者:佚名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主考学校,各助学单位自考办:
为了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网络学习管理,确保网络学习顺利进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在广泛征求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各主考学校、助学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网络学习管理工作,在试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考试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考试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4日印发
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学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学工作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数字化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建设旨在通过网络学习,让考生通过网络在线学习、交流、作业、练习、考试等环节,掌握所学科目相关知识,提高考生相关学科的基本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海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保证网络学习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网络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习平台”上参加网络学习的我省在籍自学考试社会考生和助学班考生。
第二章网络学习的形式、内容、要求
第三条网络学习以个人自学为主要形式,考生可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进入“学习平台”参加相关课程学习。
第四条网络学习内容为在我省开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专业的课程。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考生可根据“学习平台”上现有的课程自愿选择学习。
第五条选择网络学习的考生海南考试局,必须观看所选择课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作业、参加相应的考试等才能获得该课程的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即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三章考生注册、选课、缴费
第六条凡自愿参加“学习平台”网络学习的考生,登录海南省考试局网站,点击“学习平台”,填写考生相关信息(手机号、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进行注册。
第七条考生完成注册后,便可进行选择课程,确定课程名称及课程代码后,“学习平台”会自动显示课程数量与应支付的课程学习费用(具体标准详见“学习平台”)。考生完成选课、缴费后,如果需要加选其他课程的海南考试局,还可重复以上操作继续选择课程。
第八条网络学习实行一次性收费,考生支付所选课程费用后,可对该课程进行多次学习、交流、作业、练习、考试等,以取得更好成绩。
第四章在线学习、作业、考试
第九条考生选择课程后,便可进行网络学习,考生观看所选择课程视频过程中,须完成在线教师提出的相关问题、按时完成课程在线作业和离线作业。
第十条考生完成在线学习且参加在线考试后,便可获得该课程的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考生可参加多次在线考试,以最高成绩作为该课程的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考生在参加网络学习时,还可以通过解答学习平台提供的练习题、模拟试题和历年的真题,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章考核内容、标准、成绩
第十一条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由混合式学习、在线考试两个部分成绩组成,满分为100分,各部分成绩所占分值的比例为:混合式学习占60%,在线考试占40%,二级指标比率是按二级占一级的百分比率计算,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所示。
内部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分标准
得分(分)
形考(60%)
混合式学习(60%)
学习时长(20%)
根据进入课程学习时间计算该项得分
0-12
课件观看(20%)
根据学习课件个数占课件总个数的百分比计算该项得分
0-12
问答讨论(20%)
与在线老师互动完成后计算该项得分
0-12
在线作业(20%)
完成在线作业,评阅后计算该项得分
0-12
离线作业(15%)
完成离线作业,评阅后计算该项得分
0-9
签到(5%)
根据学生的签到次数进行计算
0-3
在线考试(40%)
在线考试(40%)
考试成绩(100%)
参加模拟考试,依据每套模拟考试的最后成绩计算该项得分
0-40
第十二条所选课程最终成绩= 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30% + 国家统考笔试成绩×70%。
第六章成绩上传、查询、时效
第十三条网络学习的考生,必须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一考试举行前(上半年为4月份第三个周的周五前,下半年为10月份第三个周的周五前)观看所选择课程全部视频、完成相应作业、参加相应的考试,取得该课程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
第十四条考生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于每年上半年5月1日前和下半年11月1日前,由“学习平台”运维机构上传海南省考试局自学考试办公室。
第十五条考生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可于“学习平台”上进行查询。
第十六条考生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当次有效。
第十七条社会考生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采用学习平台的上传数据;助学班考生可以在参加当前助学机构举办的助学班学习取得过程性考核成绩,也可以登录“学习平台”参加网络学习取得网络学习综合评价成绩,两者取其最高分作为该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海南省考试局自考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