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6:02:27作者:佚名
由于她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所以,范冰冰没有定罪的关键之一,就在于没有达到 “行政处罚” 的 “两次” 数量上。
对此,为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和非主观涉税违法一个纠正的机会,国家税务总局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初次发生的10种涉税违法轻微行为不再实施处罚。
这对每个纳税人来讲,都算的上是一件“大快人心事”。
纳税人初次涉税违法并主动纠正的13种行为:
第一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行为。”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全部、账号、报送。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7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税务机关依法如果发现纳税人产生纳税疑点时,就会在银行配合下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以此查验是否存在逃逸税收
第二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账簿、保管、资料。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19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合法有效凭证主要是指业务、金额、票据真实性和取得途径的合法性。
第三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期限、申报、报送、资料。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1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检验纳税人依法主动足额申报纳税的一个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后期财务数据检测的主要依据。
需要注意:
对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开具发票、没有违法所得。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3条之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税控装置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业务监管计税装置。纳税人擅自改动涉及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
税务机关实施税控装置,主要是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纳税人,即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例如:出租车电子记程表、税控加油站等。这些票据的重要性是税务机关确定抵税证据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取得发票、代替、没有违法所得。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1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它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又是税务机关执法监控和验证纳税人经营活动中,支付费用和取得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如果出现违法虚开发票据,将会面临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缴销、违法所得。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1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由于应税票据印制和发放均在税务机关,所以,税务机关票据管理系统是非常严格,任何纳税人不能擅自销毁票据(相当人名币不能擅自销毁),否则将产生巨大风险。
第七条新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报管、代收代缴。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4条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查证征收企业的会计帐,在税务机关执法检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税务数据分析中查验异常的证据来源。任何纳税人无论是一套帐还是两套帐,只要存在逃逸税款的现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主要负责人都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规
纳税人首次:“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关键词:限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27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在时间监管的纳税人,是包含对扣缴义务的税务监管。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新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规定、开具发票。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 按照《税收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按照税收票据管理法则, 税务稽查执法中,“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以及取得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实施全面的检查。
税东家(网络)课程对此做了重点提示,税务数据化管理,对于纳税人经营活动中票据管理,已经实施全面系统化的监管,所以,对于违法票据应该尽快清理。
第十条新规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首次:“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行为,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徐箐提示注意关键词:非居民、承包、工程、
税东家指导老师提示: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之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6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稽查风险提示:税务机关对于来自境外非居民的税收监管,主要是在华工作时间、相关项目的有关凭据和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精神,税东家专业税务老师,按照各自从事税务机关执法阅历认为,释放了以下信息: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十种首次违法行为,不行使处罚权的含义,是在告知所有纳税人,适可而止,不要重复犯同样的错误。
二是、对于对于触犯国家税收法律,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税务机关就不行使处罚权。
三是、对于“习以为常”,而且常年逃逸税收的违法纳税人,税务机关是零忍让。数据化税务监管体系已经不是那个人说了“算”的时代。即便在查补中存在“人际调税”的行为,但是,其问题并没有在帐务中清楚掉,问题依然还原到企业账务中,后期产生的风险将会等大。
文件体现的关键点:
首次
属于第一次涉税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
没有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主动改正
在税务机关没有实施检查和发现之前,自己就主动纠正了。
责令改正
在税务机关执法中,被发现违法,但是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及时补缴了相关税款以及纠正了违法行为。
这一点对于经营在10年以上的纳税人尤为重要,应该尽快将财务账面隐藏的税收问题,进行清理,以此保全自己的财富不会在罚款中被清“零”。
尤其是,在对税收底层逻辑浑然不知和不清晰的状况下,没有选择性的支付巨额费用,接受所谓的“避税”方案,但在税务稽查环节变为风险的“垃圾方案”,最终,留给企业财务的是一地鸡毛,留给股东的是终身哀痛。
类似税务事件,在许多企业可谓时有发生。
就如一个从事18年生产制造民营企业老总深有感触的说的:
最初大家都在依靠买发票避税,刚开始少量买,时间长了税务机关并没有找上门,胆子也就越大了,虽然现在不再买票了,但天天是“提心吊胆”,如同带上了一个甩不掉的枷锁。
想注销又不敢去税务机关,害怕税务机关数据系统检测出自己的问题。
可见:
纳税人最大的悲哀,莫过于在轻信“法不责众”的肆虐之后,当税务机关监管体系快速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数据监控法网时,才知道自己所创造的财富,并不是自己的。
很多人在盲目“追风”中,失去了识别方向的本能,当登上巅峰之日时,才发现也到了没落之时。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首违”不罚,其实就在提示违法纳税人,
现在纠正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