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9 07:09:17作者:佚名
9月1日,湖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地)招委会办公室、教育局、公安局、招生考试机构印发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全省统一考试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中考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加大我省普通院校招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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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
全省统一考试考生报考
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工作网校头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报考出席普通高等中学招生考试的人员,除符合教育部有关报考条件外,其户口、学籍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考出席普通高等中学招生考试:
(一)考生户口属我省久居且考生出生前父或母户口落户我省(久居是强调生落户我省且户口未曾向外地迁移过)。2026年起,考生具有外地中学阶段教育学籍并在外地实际就读,应按外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孙辈新政在当地报考出席中考;假如考生不符合当地中考报考新政,须由当地市级招录机构开具书面证明,回户口所在地招录机构报考出席中考;
(二)考生父或母属我省市(地)及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户口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三)市(地)及以上政府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孙辈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
(四)考生家长一方为驻我省军队现役军人(含部队文职人员),考生因父或母随军将户口落户我省的;考生家长双方为我省军队现役军人(含部队文职人员),考生随父亲将户口落户我省的;
(五)考生因父或母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申领的调动),本人随父或母将户口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及本人户口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黑龙江高考报名,从中学结业年份9月1日往后估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中学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中学结业年份9月1日往后估算),父亲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六)考生因家庭横祸(指父亲再婚、病故或意外死亡),本人随父或母落户我省的(父或母原户口为我省),如因母亲去世或意外死亡,考生随法定监护人落户我省的,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户口在我省2年以上(含2年,从中学结业年份9月1日往后估算),考生须具有我省2年学籍且中学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2年(从中学结业年份9月1日往后估算),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七)原户口为外地的考生,考生父或母或本人落户我省的(第二条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况除外),考生须具有我省中学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中学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中学与学籍所在中学必须一致);
(八)非我省户口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孙辈出席中考报考,须具有我省中学阶段教育3年学籍且中学阶段教育在我省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考生实际就读中学与学籍所在中学必须一致),父亲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第三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招录机构审查考生学籍和户口。
第四条各级招录机构对申报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的户口性质有异议的,应到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查证。
第五条考生有关户口、学籍由县(市、区)招录机构负责审查。户口审查以考生的户籍簿及市民身分证为根据,学籍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规定审查相关材料。对考生学籍和户口有异议者黑龙江高考报名,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应配合招录机构进行查证。对于不符我省报名条件的考生,由我省协调户口流出地稳当解决。
第六条凡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二)至(八)项情况的考生在我省报考出席中考,由各级招录机构单独进行登记,并将代办落户或代办学籍的相关旁证材料的打印件存留备查。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要强化户口管理,严密户籍迁移手续,堵塞漏洞,坚决严打非法落户,严肃取缔伪造户籍、身份护照违规行为。
第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中学阶段中学中学生学籍管理,禁止非正常学籍迁移,禁止空挂学籍,禁止人籍分离。
第九条对持假户口、身份护照、学历、学籍档案以及其它证明材料报考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和投档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十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强化对普通中考招生报考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明晰到岗、落实到人。避免弄虚造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中考招生报考中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或揭发,并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员和中学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进行全国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实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中学招生全省统一考试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