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9 07:14:57作者:佚名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张威发自上海
商业建行距离优先股发行再近一步。在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后不足一个月,保监会、证监会于上周六(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建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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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补充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
一位接近农业建行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正在做发行优先股方面的申请工作。某期货公司银行业剖析师向记者表示,从目前商业建行资本来看,发展比较快的建行都须要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但据她了解,相关条例并未下发,受限于条例,商业建行优先股上半年恐难落地。
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
早在2013年11月底,国务院便决定举办优先股试点,并发布了《关于举办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正这么前市场预计,优先股试点方案将首先落户建行股,商业建行一级资本补充渠道也进一步扩宽。
上周四发布的《指导意见》表示,商业建行应在发行合约中明晰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毁约风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付息年度。并且,要求商业建行在行使上述权力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并在计息近日起码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指导意见》此次还明晰,商业建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建行应依照《商业建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风波发生时银行优先股,商业建行按合约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但商业建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有制开形式发行。
不过,《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钱和转换数目的确定方法并未提到,而是由发行人和投资者在发行合约中约定。要求商业建行披露定期报告时,应专门披露优先股强制转换情况。
保监会表示,举办优先股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股份制变革,为发行人提供灵活的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财务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有利于丰富期货品种,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增强直接融资比重,促使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多数建行有发行需求
2012年6月7日,保监会发布的《商业建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对小型建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1.5%,对中小建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为10.5%。并要求商业建行在2018年末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同年12月,保监会再发布《商业建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建行资本达标筹建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逐渐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建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摊销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建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晰达标期限,商业建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此前,有市场声音表示,农业建行方面的优先股发行打算早在2013年9月便早已开始筹划。明日(4月20日),一位接近农业建行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农业工行是有发行优先股的计划,正在做这方面的申请工作,争取申请成为第一批发行优先股的建行。
“现在好多建行都面临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发展比较快的建行都有发优先股的需求,原先靠发次级债补充,但次级债按附属资本估算。后来,保监会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一个要求,就通过发优先股的形式补充核心资本。”上述人士表示。
上述期货公司剖析师表示,由于股市现今不被看好,股权融资不太可能,好多建行必然要走发优先股这条路,来补充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在特殊时期也可以转股、减记,但只能补充二级资本,一级资本则可以通过优先股补充,所以建行大量发行优先股是毋庸置疑的。”
上述剖析师表示,现今各家建行都在做打算,究竟方案能够通过最终还要看条例,要条例下来后优先股发行才能真的下来,但是投行也会依照条例拟定方案。条例目前都还没有下来,优先股上半年很难落实发行。
中行建行副局长穆矢表示,有了《指导意见》,说明商业建行从规章制度上可以申请发行优先股了。建行多了一个资本补充工具,并不是说建行发行优先股越多越好,农行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实际需求考虑,每位建行都有自己的资本规划,资本规划决定建行业务,农行要依据业务结构、金融服务、客户等标准,参考监管的资本要求,决定优先股发行的发行数目。保证需求的资本可以支撑业务的发展。“优先股对于建行资本补充和业务支持是一个好事,可以考虑选择,但每位建行能够发行今日网校,还要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申请。”
上述期货公司剖析师表示银行优先股,优先股发行的量都比较大,肯定是机构订购,不太可能是个人买,所以是否公开对农行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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