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8 15:05:43作者:佚名
为深入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我省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对《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川经〔2007〕1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订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网校头条,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和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制定了《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同时启动2017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工作。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施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细则》,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按照市场竞争须要筹建的技术研制与创新机构,负责拟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制、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路、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施行。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构建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四川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构建完善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制创新的体制机制。按照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须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以认定,并给与新政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成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省发展和变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变革委)、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称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称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称省国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以下称上海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举办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县(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开支额不高于300亿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多于30人;研制投入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健全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高于300亿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注重前沿技术开发,具有举办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成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举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至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述情况:
因违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规行为;
因违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贩卖行为,遭到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背海关监管规定遭到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本办法及当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四)根据初审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五)根据初审、专家评审结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根据国家产业新政、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抽检查证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依据确认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官方网站给以公布。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初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对运行评价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做出说明。
第十条
各企业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开具意见,并于评价年度的4月30近日报送到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开具审查意见并于5月15近日将评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产生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验,抽检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第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高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初审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鼓励新政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以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当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制任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7月30近日,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同时抄送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因为技术缘由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车祸;
(五)因违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贩卖行为,遭到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背海关监管规定遭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背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四川地税网上申报系统,构成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规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中止。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缘由被撤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五年内不得再度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至(七)项所列缘由被撤消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五年内不得再度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各省(州)或扩权试点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通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撤消和改名结果。
2017年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要求
❖一、2017年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推行网上申报。符合《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申报基本条件并自愿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中国技术创新成都信息网”(),步入“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编撰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工作手册》执行。
❖二、曾使用过技术创新服务系统申报过项目的企业,用户名、密码与申报项目一致。第一次登录“中国技术创新成都信息网”申报材料的企业,需到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请系统用户名及密码。
❖三、企业技术中心完成网上填写并点击上报,生成《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将材料装订成册并签章后于5月26近日报送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四、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请各省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此文件转发辖区扩权试点县(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填写推荐意见,于6月2近日将辖区内企业技术中心综合推荐意见即将行文上报,并附各申报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五、根据《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去年不举办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但要在“中国技术创新成都信息网”()上补报相关数据和表格,网上补报截至6月10日。
湖南省经信委将按规定会同省发展变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国税局、成都海关组织认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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