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14 08:07:33作者:佚名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市)商务局、财政局,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扬州关区各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做好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以下简称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核定工作,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核定我省享受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内资研制中心筹建条件。内资研制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筹建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制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方式包括独立法人和内部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同时应满足以下筹建条件:
1.在广东省内依法筹建的外商投资企业;
2.有明晰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制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3.累计研制总投入不高于200万港元;
4.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制人员。
(二)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还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研制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支出不高于800万欧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制总投入不高于800万美金;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高于80人;
3.筹建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高于2000亿元。
(三)申报主体包括独立法人的内资研制中心、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时间
“十四五”期间,每年集中举办2次,申报主体应于5月20日和10月20近日将申报材料通过各设区市商务局统一报送省商务厅。
四、申报材料
(一)加盖私章的内资研制中心申请书(内容包括:研制中心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等);
(二)签字签章的《外资研制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新政初审表》;
(三)内资研制中心为独立法人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打印件;内资研制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递交其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打印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打印件、上年度研制中心财务报表打印件;
(五)研制费用总投入明细(列明总投入额,并分类列举现金投入额、实物资产投入额、其它投入额);
(六)设备购置总额明细和清单;
(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清册;
(八)当初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书。
五、申报流程
(一)申请报送。申报主体将申报材料按序装订成册(A4规格),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地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指各设区市、县(市)商务局,四川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下同),各设区市商务局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二)地方审核。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中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内资研制中心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商务局汇总。
(三)汇总上报。各设区市商务局将辖区内审核合格的内资研制中心情况汇总填写《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制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和《初审合格外商投资研制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加盖单位私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份统一报送至省商务厅,电子件OA报送省商务厅。
(四)市级初审。省商务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和省税务局举行市级联席大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五)资格复核。经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含2021年前认定符合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应于每年6月30近日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并据实填写上一年度研制及经营活动情况表。市级联席大会根据研制及经营活动情况表对内资研制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新政资格进行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年度研制及经营活动情况表的内资研制中心视同主动舍弃享受进口税收让利新政资格。内资研制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材料报送各有权商务主管部门,各设区市商务局每年6月30近日汇总报送省商务厅。
(六)实地核查。市级联席大会成员单位按照内资研制中心申报材料、上年度研制及经营活动情况表,视情对部份申报主体研制活动举办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七)结果公布。经市级联席大会核定符合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由联席大会成员单位联合发布。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商务厅依据联席大会的决定开具书面初审意见,并说明理由。认定结果或初审意见应在联席大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复核结果与每年首批认定结果一并发布。
六、其他事项
(一)内资研制中心发生企业性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根据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够继续享受新政,并将核定结果呈请广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2021年首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2021年1月1日至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返还;之后批次核定的享受进口税收新政的内资研制中心,自名单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享受进口税收新政。
前款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南京市财政局,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返还。其中,已课税进口且仍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补办返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抵扣的南京市财政局,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补办返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附件:1.内资研制中心申报进口税收新政初审表
2.内资研制中心采购设备清单
3.内资研制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清册
4.审核合格外商投资研制中心情况汇总表(非独立法人)
5.审核合格外商投资研制中心情况汇总表(独立法人)
6.“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新政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7.上年度研制及经营活动情况表
湖南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