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0 11:13:42作者:佚名
〔86〕教计字034号
(1986年3月3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教育统计工作,保障各项统计资料的确切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强化统计工作的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订教育新政、编制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根据,是推行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中国教育统计网站,统计剖析,提供统计资料,推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中学,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行的各种中学,必须根据《统计法》和本规定,补报教育统计调查表,提供教育统计调查所须要的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按照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党员。各级教育部门在举办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强化协作,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指导。
第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注重和强化教育统计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推广运用现代估算技术和传输技术,提升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的统计机构和统计党员推行工作责任制,确切、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根据《统计法》行使教育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害。
第七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负责人对统计工作要常常督促检测,培训考评统计党员,夸奖先进。对违背《统计法》的有关领导或统计党员,要给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要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二章教育统计调查
第八条根据《统计法》有关举办部门统计调查的规定,全省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颁授,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后颁授。地方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其调查方案,由地方教育部门制定颁授,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系统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九条按《统计法》和本规定批准颁授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注表号、制表机关名称、批准或则备案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被调查的单位、人员必须确切、及时、无偿地补报。
第十条全省统一的教育统计标准中国教育统计网站,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含义、计算方式、统计编码等,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可以制订补充性的统计标准。
教育统计标准未经拟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有权拒绝补报违背《统计法》和本规定做发的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教育统计调查各项数字确切可靠,必须加大统计基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构建和完善统计资料档案制度,逐渐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十三条教育统计调查应采取多种调查方法和调查方式进行。除统计报表全面调查外,要积极采用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反映教育发展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教育统计剖析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在把握基本统计资料基础上,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执行新政、发展计划以及各项教育管理工作等方面情况进行统计剖析,推行统计监督。同时,要积极举办统计预测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注重研究经济建设和教育发展的关系,强化教育的经济效益统计和综合剖析,积极举办教育疗效的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的统计党员要常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要学会运用多种统计剖析方式,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统计手段,努力提升统计剖析水平。
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全省教育统计调查和地方教育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地方各级教育部门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构建统计资料初审、查询、订正制度,以确保统计数字确切无误。上报的统计资料,要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党员初审、签名或签章,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党员要对统计数字确切性负责。
第十九条提供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根据第十七条规定的统计资料统一管理的范围,经本单位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条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必须依照国家保密规定,着力作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教育统计组织
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和管理全省教育统计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在计划财务司设统计处,各业务司、局依据统计任务的须要配备统计党员。
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财务司统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及调查方案、教育统计标准,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教育基本统计资料。
二、对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剖析,推行统计监督。
三、制定全省教育统计工作制度,贯彻施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四、组织、协调本委各业务司、局的统计工作,包括事业统计、劳动人事统计、财务统计、基建统计、生产供应统计、固定资产统计、电化教育统计、科技统计、留中学生统计等;统一管理各司、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组织、指导本部门统计党员的专业学习和培训考评,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党员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按照统计任务的须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若干名专职统计党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授的教育统计调查方案及调查表,制订本地区统计调查施行方案,做好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门所属的中学)报表的布置、统计资料初审汇总和按量报送工作。
二、对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剖析,推行统计监督。
三、贯彻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检测并督促本地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认真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
四、组织、协调本厅(局)业务处(室)的统计工作,统一管理本厅(局)制发的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
五、组织、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党员学习和培训考评,配合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党员技术职称评定、晋升和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地(市)、县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综合单位,可依照统计任务配备专职统计党员或固定专人做统计工作,地(市)县教育部门的统计职责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按照本规定拟定。
第二十三条高等中学和中等专业中学在校(院)长办公室配备一名综合统计党员,在室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院)综合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校(院)的统计工作,及时确切地补报国家颁授的统计调查表,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校(院)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剖析,推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有关单位构建与贯彻本校(院)统计工作制度,包括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中中学及其他各种中学(包括成人教育中学)可依照统计任务固定专人兼做统计工作,统计工作职责由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制订。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党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须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注重统计党员的培训提升工作。
高等中学和中等专业中学,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党员技术职称,逐渐推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的统计党员要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换。
第二十五条要加大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学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常常督促检测、具体指导。要教育与支持统计党员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教育统计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