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9 19:07:00作者:佚名
(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订本施行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新政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举办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该具有学院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新政或则以前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该有具备英语、法律、财会和文员专业资格的人员;申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多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具有境内常住户籍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美国教育机构已构建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美国高等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订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合同。
第五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具有一定数目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才能赔付,其数额不高于50亿元人民币。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递交下述材料和证明:
1.由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与美国高等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订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同(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美国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拟举办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8.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第八条教育部商公安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认定工作,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获得资格认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核发有效期为5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通知市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资格认定的通知后,应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申领备用金的交存手续。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持《白费出国留学巾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护照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中介服务机构的营运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认定并已发放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举办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举办中介服务业务的。应该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不得以承包或则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举办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中学举办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方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明晰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的样本应该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根据本《实施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该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
第十六条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美国高等高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合同,应该报请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
第十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至前3个月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接照本《实施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申领。
第十八条中个服务机构应该在破产、解散、停业60近日,以书面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中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举措、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申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并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订立《委托监管备用金合同》,并根据合同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国有建行书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账户,凭存款证明发放《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条备用金及其月息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委托监管备用金合同》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二十一条备用金及其月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不得用于本《实施条例》第五条以外的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则合并,其备用金及其月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份,根据有关的法律处置。
第二十二条中介服务机构无力依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庭的裁定进行赔付,或则无力支付行政罚金、罚金时,可以书面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月息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庭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打印件)、并应该在两个月内补齐备用金。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讨罚金、罚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则人民法庭的裁决或则裁定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举措。
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则主动中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广东省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可凭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开户建行发放其备用金及其月息。
第五章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教育、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根据年检要求,于每年初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递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上述部门要求递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对在经营中有违规行为或则未按照本《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补齐备用金以及已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勒令其责令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则有上述情形引起严重后果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教育部商公安部同意后,做出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通知,并告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原申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原申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则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对违规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举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和公安部适时公布获得或则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第三十条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规定》和本《实施条例》制定具体施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条例》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