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1 08:10:51作者:佚名
(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提高出国(境)外学位认证的专业水平,保证学位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留学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本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目的】
学位认证工作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教育交流,满足国(境)外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持有者升学、就业、就业的实际需要。并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种资格考试。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单位和招生单位认定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第三条【原则】
服务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国(境)外学位认证工作。
第四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留学之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认证内容】
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是:
(一)为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提供国外(境外)大学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者具有学位有效期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证明;
(三)提供国(境)外学位与中国学位对应关系的认证咨询意见;
(四)对通过认证评估的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颁发认证证书。
第六条【规定认证范围】
服务中心仅提供以下证书的认证服务:
(一)在国外大学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取得的相应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校)学习取得的相应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三)在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取得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相应的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学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取得的学位证书和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文凭。
第七条【认证范围暂不规定】
下列国外(境外)证书目前不属于学历学位认证范围:
(一)参加外语培训或者学习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取得的毕业(结业)证书;
(二)研究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外(境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书;
(四)具有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荣誉学位证书,无相应学习、研究经历;
(五)非法或者非法取得的外国(境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以及所属国不承认的外国(境外)学位证书、高等教育文凭;
(六)跨境异地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七)境内(境外)各类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变更条件】
服务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评审程序、方式乃至认证结果的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 应用与信息管理
第九条【申请方式】
国外(境外)学位认证申请可以通过网上提交或者网上提交与书面提交相结合的方式提出。
为便于海外服务中心及相关机构验证学历证书的真实性,申请人在正式提交认证申请时须签署验证授权声明。
申请人在使用境外服务中心提供的服务时,须在境外(境外)学位认证系统注册并同意《境外(境外)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第十条【申请材料】
国外(境外)学位认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要认证的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2)出国留学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如未出境,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身份页);
(3)二寸(或更小二寸)身份证照片一张;
(四)签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验证授权声明。
(五)服务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或境外相关机构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确认】
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学位认证申请后,将向申请人发出确认通知,并告知申请人如何查询认证进度。
第十二条【真实性声明】
服务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学位认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导致服务中心获得与事实不符的认证结果的,申请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十三条【补充证明】
在认证评审过程中,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人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十四条【评审期限】
海外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并调整各国家(类别)所需考核期限。 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评估期限延长的,服务中心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具体原因。
第十五条【收费依据】
华侨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学位认证的申请人收取认证费用。
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而未能通过认证评估的申请人,服务中心不予退还认证费用。
第十六条【信息保护责任】
服务中心依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 认证结果
第十七条【认证结果的内容】
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包括:
(一)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3)台湾地区学位证书;
(4)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证书
(五)尚未取得认证的;
(六)服务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十八条【救助渠道】
如果申请人对认证结果有疑问,可以在收到认证结果后12个月内申请免费复审。 海外服务中心将按照本办法对认证流程和结果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通知申请人。 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认证结果12个月后对认证结果提出疑问,必须按程序向服务中心重新提交认证申请,并按照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缴纳认证费用。 如果申请材料无实质性变化,服务中心可以拒绝受理第二次认证申请。
服务中心对同一申请仅提供一次审核。
第十九条【网上查询期限】
海外服务中心自2006年1月1日起纳入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体系、2008年8月1日后纳入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体系、中外合作办学(海外)海外学历学位认证2013年开始推行认证体系。2019年1月1日后颁发的证书可在服务中心网站在线查询。
如果网上无法查到认证结果或者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认证结果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及相关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查询具体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客观条件的限制】
境外服务中心无法通过核查确认国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相关信息,或认证审核遇到障碍的,境外服务中心可对相应认证发出临时不予认证通知书应用。
第二十一条【认证内容以外的事项】
服务中心有权对认证范围内的认证内容和项目开展认证评审工作。 对于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之外的项目,服务中心不提供认证评估服务,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撤销认证】
认证结果出具后,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颁发毕业证书的机构以各种理由撤销毕业证书,或出现其他与颁发的认证结果相反的事实,服务中心将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审核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并根据审核结果修改或撤销认证证书。
第二十三条【违反真实性的后果】
申请人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材料或虚假信息,导致认证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服务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并按照《关于办理虚假申请材料的规定》的规定,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办理办法(试行)》,拒绝受理涉事人员提交的任何认证申请,并保留向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法律。
申请人如有造假行为,将被列入“涉外(境外)学位证书造假行为黑名单”。 建立虚假行为联合惩戒制度。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所有。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根据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海外学位认证与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修订。
本办法施行前,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仍适用《标准》。 本办法施行后所有尚未办结的及新提交的相关申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施行后,服务中心此前出具的认证结果需要审核的,不符合《标准》的,服务中心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符合《标准》的,服务中心按照《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