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6 09:23:18作者:佚名
项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受理机关:当地保监局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申请保险经纪资格的人员
申请材料:
报名参加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
审核原则和标准:
1、获得保险经纪基本资格:
(1)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参加保险经纪人基本资格考试并考试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经纪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不能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今日网校,执行期限未超过五年的;
(二)因诈骗或者其他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
(三)已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该行业,且禁止期尚未届满的。
审核期限:
地方保监局应当自审查结果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予以批准的,以书面决定的形式向申请人颁发《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防范措施:
一、参加保险经纪人基础资格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的;
(2)委托他人代考;
(三)违反考场纪律的;
(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2、《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丢失的,可以凭挂失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资质证书的换发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保监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