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9 11:22:13作者:佚名
连政综〔2016〕2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连城县解决原民办公办和兼课班主任待遇问题施行条例》已经本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大会通过民办代课教师网,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连城县解决原民办公办和兼课班主任待遇问题施行条例
为妥善解决我县原民办、民办和兼课班主任的待遇问题,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妥善解决开除兼课班主任问题相关大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县原民办、民办和兼课班主任施行养老补贴,特订本施行条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
1.1962年前后被精减还乡的原在民办中学从事教学工作的民办班主任。
2.1998年前因离开班主任队伍的原在民办中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公办班主任。
3.2008年1月1近日离开班主任队伍的原在民办中学从事教学工作的兼课班主任。
4.2008年1月1日之后(含2008年1月1日)仍在民办中学任教的兼课班主任,补贴其在2007年12月31日曾经(含2007年12月31日)的任教期限。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符合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原民办、民办和兼课班主任摸底统计工作的施行意见》(连教〔2014〕83号)文件所规定的补贴资格,且经各乡(镇)于2016年9月再度公示后无异议的原民办、民办和兼课班主任。补贴对象名单及任教期限由各学校和中心中学确认并造册登记,由县教育局统计汇总。
二、补助标准和条件
(一)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任教一年,月补贴30元民办代课教师网,即月养老补贴费=月补贴标准30元×任教期限。
兼任公办和兼课班主任期间出席过中等师范成教学习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对象,除发给养老补贴费外,另一次性补贴每人2000元。
(二)补贴条件
1.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达到法定退职年纪的,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补贴费。如法定退职年纪的条件改变,以国家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2.至领取养老补贴费时,男已超过60周岁、女已超过55周岁人员,不补发此前的补贴。
3.原在连城县以外中学任教,以及在本县非民办中学任教人员不享受补贴。
4.原从事非教学岗位工作人员不享受补贴,如会计、保育员、炊事员、学籍管理员、普通职员,以及工人等。
5.原有过民办、民办和兼课经历,后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实现稳定就业,或已退职并在公积金发放养老金(退职金)人员,不享受补贴。
6.因违规犯罪被轻判,因违纪或违背计划生育新政等被解雇或清退出班主任队伍人员,不享受补贴。
7.任民办、民办和兼课班主任前后服兵役人员,补贴其在任职期间的工龄期限,其工龄不作为补贴期限。
8.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实施之后的民办中学兼课人员按《劳动协议法》规定执行,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助的施行办法
(一)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具体补贴对象及其应发的月补贴金额。确认结果以造册方式抄送县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同时,负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解释和说明工作。
(二)县财政局依据造册金额,负责将资金统一筹措至县教育主管部门,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资金筹措至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补贴对象养老补贴费的领取工作。
(三)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维稳工作。
(四)本条例颁布及施行之后,如遇某些遗漏人员提出补贴申请,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给以鉴别。对符合条件者,列入补贴范围并给与补贴。
(五)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认定和补贴过程不缴纳费用。
(六)本条例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