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3 20:08:54作者:佚名
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
学位〔2000〕2号
(2000年1月17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
教留服(99)082号和学位中心〔1999〕23号文函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留学新政,推动教育国际交流,着力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同中应承当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等须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定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研究,同意由大家合作举办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
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辨别颁授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高等教育机构颁授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学位与我国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开具认证证明。
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主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担。涉及外国学位与我国学位对应关系问题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及时与“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协商,并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评估后提出咨询意见。
认证咨询工作应有关单位、学位获得者的要求和申请进行。
请大家认真制订有关施行办法国家留学服务中心国家留学服务中心,科学、认真地做好外国学位证书的认证咨询工作并定期将工作情况和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