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6 11:23:16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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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对合伙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问
视野网友:
陈版,你好:甲公司做为LP投资一家合伙企业,这家合伙企业仅投资一家实体A公司,且A公司为甲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投资合伙企业主要是为了战略合作,A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是否可以做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答
视野版主:
合伙企业通常是有限寿命主体,其所发行的工具不符合权益工具定义,故不能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甲公司应合理判定其对该合伙企业是否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分辨情况处理:
1、对合伙企业具有控制权的,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性移民,并列入合并报表范围,在合并报表中彰显该合伙企业对该供应商的投资,假如该合伙企业控制供应商的,则供应商视为甲公司的子公司;
2、对合伙企业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则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权益法核算。假如该合伙企业控制供应商的,则供应商视为甲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在甲公司的合并报表中需按比列抵销逆流交易;
3、对合伙企业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投资性移民,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则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