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9 09:24:23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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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施行工作的通知
按照工作安排,现启动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简称“创新项目”)施行工作,请各项目施行单位根据《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施行办法》及创新项目综合专栏()材料要求,做好项目选拔与申报打算、项目网上申报和项目人员申请等各项工作。有关时间安排如下:
-2023年9月末前:项目施行单位组织举办单位内部创新项目宣传和选拔,确定2024年拟推荐申报项目。
-2023年10月1日至20日:2024年度项目网上申报以及执行中项目年度总结报告上传。
-2023年12月末前:公布项目评审结果。
-2024年3月:第一批人员申报。
-2024年9月:第二批人员申报。
如有问题,请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美大事务部联系。
联系人:创新项目组
电话:/3941
邮箱:
地址:上海市西市区车公庄大道9号A3楼13层(邮编:)
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施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流学院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支持,进一步促进国外外合作培养创新型国际化人才,筹建并施行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创新项目的组织施行工作。
第三条创新项目采取项目施行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捐助项目及各项目抽调类别与规模,项目施行单位根据获准项目及人选条件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初审投档后派出的模式施行。
第四条创新项目主要抽调类别为攻读美国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项目单位可结合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求,抽调少量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访问学者和中级研究学者;获准教育部“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中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的79所院校(名单),可抽调少量专科转学生(仅限“强基计划”及“基础学科拔尖中学生培养计划2.0基地”在读中学生),每校每年申报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支持抽调类别仅含专科转学生的项目。
第五条创新项目捐助内容通常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捐助时限内的奖学金。一次往返国际旅费是指用于支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结束学业归国的交通费用(各一次);奖学金是指用于支助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美国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支助标准及方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新项目对部份国家急需专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杂费捐助,杂费捐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大专转学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不提供杂费捐助。
第二章立项办法
第六条创新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施行。有申报意向的单位,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递交单位即将函件,申请加入创新项目施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获准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
第七条创新项目下设3个专项:
(一)“双一流”建设专项:面向入围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147所院校(名单),各校应围绕其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及相关交叉学科申报项目,各所院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2项。每校获准执行中项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5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15项的院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目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二)特色院校专项:面向未入围第二轮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院校,各校应围绕其重点建设学科申报项目,各所院校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每校获准执行中项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项的院校,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目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三)非院校类专项:面向科研院所及其他有关单位,每位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1项。原则上获准执行中项目总量不超过3项。
现有执行中项目达到或超过3项的单位,应自行进行项目梳理,在执行中项目数目达标之前,不接受新申报项目。
第八条2023年9月末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举办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确定2024年度申报项目2023出国留学中介最新要求,并根据《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报材料及说明》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2023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创新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条申报项目应根据“创新、自主、精准”的要求,围绕国家急需,突出特色优势,服务学科建设,聚焦人才培养,推动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申报项目美国合作单位须为世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对涉及多个美国合作单位的项目,抽调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有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前期合作与交流基础,原则上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合同。
第十三条创新项目鼓励项目单位多方筹措配套经费,如有其它国外外经费来源或确定的经费分担机制,亦请详尽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新项目不支持申请人个人负担杂费的项目。
第十四条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2023出国留学中介最新要求,并于2023年12月末前公布获准项目。
第三章项目施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获准项目执行期为五年,由项目单位承当获准项目执行、人员抽调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订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获准项目的抽调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涉及杂费捐助的项目,杂费实际捐助额度不超过立项通知中明晰的杂费额度。
第十九条对于执行中项目,项目单位须逐一进行年度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3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将年度总结报告在线递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两年届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3年为10月1日-20日)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递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一条对执行期为2021-2023年度的项目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1.截止2023年7月31日投档人数高于3年总规模30%的项目,到期后不再接受其申请继续执行。
2.截止2023年7月31日投档人数达到3年总规模30%的项目,可于到期后申请继续执行。申请继续执行的,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初可新申报项目名额,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国家留学基金委将组织对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新申报项目一并公布。
第四章人员选拔与投档办法
第二十二条创新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准项目进行人员抽调。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按照获准捐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拟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上申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多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2024年人员申报及申报受理时间为:第一批3月1日-10日;第二批9月1日-10日。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2024年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申请材料及说明》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递交。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缘由造成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当。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申请资格、综合素养、学习计划可行性等方面对推荐人选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根据工作要求填写《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人员材料初审表》并在线递交。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分别于3月20日(第一批)、9月20日(第二批)前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递交,并将单位推荐函件(函件中须明晰是否已公示)、《推荐人员名单》、《人员材料初审表》原件寄(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二十七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后确定是否投档。
第二十八条投档结果将分别于2024年5月末前(第一批)和2024年11月末前(第二批)公布。受理单位可登入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复印投档通知和名单,并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陆信息平台查询及代办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入信息平台查询投档结果,下载复印投档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邮寄纸质投档文件。
第五章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九条符合当初《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人员抽调简章》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养优秀,身心健康,无违规违纪记录。
第三十一条获得留学单位开具的即将约请信或投档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满足创新项目英语条件要求(详见创新项目英语合格条件)。
第三十三条各抽调类别要求:
(一)中级研究学者:留学年限为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即将工作人员,年纪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在实际工作中取得过突出业绩。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正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博士生导师,优先支持“双一流”建设学科主要负责人、或国家级重点教学或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厅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平台主要负责人、或厅级(含)以上教学或科研奖励银奖获得者等;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副司副处(含)以上行政职务。
(二)访问学者:留学年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即将工作人员,年纪不超过50周岁(197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专科结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结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结业的申请人无工作期限要求。
(三)博士后:留学年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具有博士学位、具体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优秀在职青年班主任或科研人员,或应届博士结业生(须为后备师资)。年纪不超过40周岁(1983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四)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年限通常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高校学制或外方开具的投档通知书或约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包括应届硕士结业生)、应届专科结业生或在职工作人员。获准项目明晰为中外双博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博士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应届专科结业生应达到校内免试直升研究生水平;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纪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五)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年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年纪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如申请人为硕博连读生,须步入博士阶段后方可申请。
(六)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年限通常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高校学制或外方开具的投档通知书或约请信为准。须为项目单位优秀专科应届结业生;获准项目明晰为中外双硕士项目的,申请人可为项目单位在读硕士生。年纪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
(七)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年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纪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八)专科转学生:留学年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优秀大专生(应届结业生除外),申请时年满18周岁(2024年第一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6年3月10日曾经出生、第二批人员申请时应为2006年9月10日曾经出生)。
留学年限应按照拟留学单位的投档通知、或即将约请信、或外方导师确认的学习计划中列明的年限等确定。个人申报的捐助年限应不超过留学时限。具体留学时限及捐助年限在投档时确定,以投档文件为准。
第三十四条创新项目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美国全额奖学金支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仍未公布投档结果或未通过当初专家评审。
4.曾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私自舍弃且时间在5年以内,或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舍弃且时间在2年以内。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五年。
第六章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2024年创新项目投档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25年12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手动取消。
第三十六条对留学人员施行“签约派出,毁约赔付”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代办、常见问题等请登陆信息平台()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补办。
第三十七条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入信息平台()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须申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交行卡(代办方法详见);须自行代办签证、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苏州冬训部申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留学人员自前往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申领报到手续,具体根据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申领。
第三十九条留学人员在美国留学期间,应遵循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合同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学成后应履行归国服务义务,归国之日起三个月内应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归国信息。
第四十条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当管理主体责任,应根据项目施行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强化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四十一条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归国后,再度申请通过创新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归国后满三年方可再度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留学人员与获得捐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标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捐助”。
第四十三条留学人员如有不符合《国家留学基金捐助出国留学人员抽调简章》及本施行办法要求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导致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在选拔投档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合同履行期间核实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捐助、违约追偿等举措。
第四十四条其它有关事宜根据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申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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