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30 16:10:17作者:佚名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21〕1号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建委),山西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变革施行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规范和建立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引导院校依法依规设置专业,我部拟定了《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2023高等职业教育最新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职业教育变革施行方案》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牢靠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发展,迎合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转型,主动服务产业基础中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须要,遵守职业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2023高等职业教育最新要求,适应中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须要。
第三条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应彰显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坚持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进行系统设计,促使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横向贯通、有机衔接,推动普职融通。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全省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管理和指导,坚持试点先行,根据更高标准,严格规范程序,积极稳慎加快。
第五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院校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建设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和专业结构。
第六条教育部制定并发布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每年动态增补,三年调整一次。院校根据相关规定,在专业目录内设置专业。
第七条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设置与调整大专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实施人才培养、组织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开展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根据,是中学生选择就读大专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社会用人单位选用结业生的重要参考。
第二章专业设置条件与要求
第八条院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紧紧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服务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接新职业,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原则上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详尽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包括对行业企业的督查剖析,对自身办学基础和专业特色的剖析,对培养目标和培养尺寸的论证,有保障开办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等。拟设置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与中学办学特色相契合,所依托专业应是市级及以上重点(特色)专业。
第十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须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班主任队伍,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校师生比不高于1:18;所依托专业专任班主任与该专业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之比不高于1:20,中级职称专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30%,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50%,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专任班主任比列不高于15%。
(二)本专业的专任班主任中,“双师型”教师占比不高于50%。来自行业企业一线的兼职班主任占一定比列并有实质性专业教学任务,其所承当的专业课教学任务讲课课时通常不多于专业课总课时的20%。
(三)有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等认定的高水平班主任教学(科研)创新团队,或市级及以上教学名师、高层次人才兼任专业带头人,或专业班主任获市级及以上教学领域有关奖励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培养方案应产学研共同制定,需遵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突出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使结业生才能从事科技成果、实验成果转化,生产加工中低端产品、提供中高档服务,才能解决较复杂问题和进行较复杂操作。
(二)实践教学课时占总课时的比列不高于50%,实验实训项目(任务)开出率达到100%。
第十二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具备开设专业所必需的合作企业、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等办学条件:
(一)应与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型企业等优质企业构建稳定合作关系。积极探求现代学徒制等培养模式,推动学历证书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
(二)有稳定的、可持续使用的专业建设经费并逐年下降。专业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三)有稳定的、数量够用的实训基地,满足师生实习实训(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在技术研制与社会服务上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市级及以上技术研制推广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或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实验实训基地等)。
(二)才能面向区域、行业企业举办科研、技术研制、社会服务等项目,并形成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业面向行业企业和社会举办职业培训人次每年不多于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2倍。
第十四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需有较高的培养质量基础和良好的社会名声,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依托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通常不高于90%,新生报到率通常不高于85%。
(二)所依托专业应届结业生就业率不高于本省域内院校平均水平。
第三章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五条专业设置和调整,每年集中通过专门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院校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应以专业目录为基本根据,符合专业设置基本条件,并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举办行业、企业、就业市场督查,做好人才需求剖析和预测。
(二)在充分考虑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结合中学办学实际,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中学(大专)设置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总量不超过中学专业总量的30%,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中学生总量不超过中学在校生总量的30%。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递交相关论证材料,包括中学和专业基本情况、拟设置专业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办学条件、相关教学文件等。
(四)专业设置论证材料经中学官网公示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五)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符合条件的院校范畴内组织论证提出拟设专业,并报备教育部,教育部公布相关结果。
第四章专业设置指导与监督
第十七条教育部负责协调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定期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以及专业设置指导建议等信息,负责构建完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强化对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
第十八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筹规划、信息服务、专家指导等举措,指导区域内院校设置专业。
院校定期对专业设置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结果纳入院校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构建完善专业设置的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把招生、办学、就业、生均经费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根据。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对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组织阶段性评价和周期性评估检测,院校所开办专业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高等情形的,应核减该专业招生计划,直到停止招生。连续3年不招生的,原则上应及时撤消该专业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