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03 08:05:48作者:佚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工程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洛阳理工学院专科分数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洛阳工学院(国家标准代码11070),是一所省属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校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有3个校区:王城校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开元校区位于洛龙区学子街8号;九都校区位于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工学院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 学校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信息“十项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三十不准”,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德、智、体、美、劳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洛阳工程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督学办公室、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相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洛阳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招生工作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日常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与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网校头条,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总招生计划1%的招生名额,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生源不平衡问题。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逐步推行按专业类别招生、培养和管理学生。按专业类别录取的考生,在填写高考报名表时,可将该专业类别作为一个专业报考。同一专业类别录取的新生入学时不再分专业,在完成公共课程和学科平台课程后,根据学生意愿、高考成绩、在校学习表现等情况,参加专业类别分流,进入该专业类别学习。
第四章 入学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绩录取学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招生比例,采用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的120%洛阳理工学院专科分数线,采用并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比例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学校在报送材料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高考政策加分和省级政策加分。
第十四条 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本省高考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
第十五条 被录取考生所学专业按“分数优先”原则安排,即在报考我校并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中,优先安排分数高考生所学专业,专业间不设专业差异。录取分数(含小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高低依次排列专业。
第十六条 被录取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考生愿意调整至有空缺的其他专业,则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平行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征集志愿后仍无法完成的,剩余计划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1)学校只承认考生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艺术考试成绩,考生须参加出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艺术考试并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通过考试。
(二)考生学业成绩、艺术成绩均达到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定点备案规定的,按其定点备案规定录取;原籍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学校录取规定录取。
学校的入学规则如下:
1. 美术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专业成绩(统考成绩)*60%+文化成绩*4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排名分数相同,优先考虑专业成绩高者;若排名分数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 音乐专业
按照专业成绩(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学业成绩较高的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各专业入学不限外语水平,但入学后将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授课,英语水平不高的考生请谨慎填写申请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南》及其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组织初审,入学后3个月内组织复试。复试或复试不合格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如属严重弄虚作假或涉嫌使用虚假姓名入学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未经学校同意而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0]456号)执行,文科本科(含文理科专业)4400元/生·年,理工科本科5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本科(与爱尔兰香农理工大学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专业为1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本科(与俄罗斯科斯特罗马国立大学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为18000元/生·年; 中外合作专科(与俄罗斯科斯特罗马国立大学联合办学)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12000元/生·年;软件专科大数据技术专业8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学院相对集中、专业分工的原则,实行学生宿舍网上自主选择。 住宿标准暂定为:王城校区5-6人间800元/生年、开元校区4人间1000元/生年(其中:秀园公寓5号有公共卫生间、水泥地面,住宿标准为800元/生年,秀园公寓1-4号客厅床位为改造床位,住宿标准为800元/生年,秀园公寓1号三单元双号间为6人间无阳台,住宿标准为900元/生年);九都校区4人间1000元/生年、6人间800元/生年。如有政策调整,以政府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困难学生,奖励优秀学生。
1.开通新生“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筹措学费、住宿费的新生,可在新学期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学生具体情况,确定困难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给予经济资助。
2、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高等学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向所在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生信用助学贷款。每名学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2万元。
3、奖学金。在校学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每年经评定可获得不同种类的奖学金。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两级,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学习进步奖”,学习刻苦、积极向上、有明显进步的困难学生可申请,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
4、奖学金。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奖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确定。国家奖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校内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校内全日制退役军人本科生、专科生均可享受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5.兵役资助。对高校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被招为士官以及退役后复学、入学,实行学费补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数额,以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支付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还清前已欠的本金和利息,下同)中较高者为准;复学或新生入学后的学费减免数额,以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为准。学费补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的标准,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万元,超过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偿还或减免。
6、勤工俭学。学校设有勤工俭学岗位,优先接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新生入学后,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完成规定学业任务,考核合格的,学校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颁发洛阳工学院本科、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有的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洛阳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生部门:洛阳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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