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9 10:09:13作者:佚名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保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招生章程按照自治区招生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 新疆医科大学是新疆唯一一所省部委共建的高等医学院校。 2016年8月26日,学校正式获批成为省部委共建大学。
第三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07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1.雪莲山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 2、信义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信义路393号。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指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重大招生事项。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督导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督导,监督招生政策的落实,做到招生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社会人员对招生工作实行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2023年新疆医科大学录取分数线(2023-2024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综合考虑生源、政策支持、历年招生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省级、计划类型、层次、各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新疆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的原则,采取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本科和高职(专科)课程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公共课程的外语为“大学英语”。 外语不是英语的候选人请仔细填写表格。
第十三条 法医学专业招收有志向的男生、女生。 录取符合意愿调整的女生,不会进行任何调整。 根据用人单位的一般要求,建议报考法医学专业的学生双眼裸眼或矫正视力在4.8以上。 男生身高1.70米以下、女生1.65米以下的考生请谨慎报名。
第十四条 护理专业招收有志向的女生和男生。 对于愿意调整的男生,入学不会进行调整。 申请人须身体健康,面部特征良好。 女生身高1.58米以下,男生身高1.65米以下。 请谨慎申请。
第十五条 哈尔滨医学专业仅招收明确填写哈萨克医学专业的考生,对已提交自愿申请的考生不予调整招生。 维吾尔医学专业仅招收明确填写维吾尔医学专业的考生,对已提交自愿申请的考生不予调整招生。
第十六条 “三校生升职”批次针灸推拿专业仅招收新疆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中职毕业生,报考资格由新疆残疾人职业技术学校审核。
第十七条 学校本科层次农村订单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免费招收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培养的医学生。县级及以下。 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农牧区高中起招收专科医学教育。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组织部等部门为乡镇、自治区培养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该地区及以下的村庄。 医学实用人才项目,录取后随录取通知书与当地相关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第十八条 考生通过思想政治道德考核和体检的,根据考生报送的职业志向,按照“先分数,后志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高考总成绩相等时,按照各省、市、区确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没有规定的省、市、区,文史专业按照语文、文科、数学排名,理工科专业按照数学、理综、理科排名。 语言排序。 如报考考生报考专业已满,符合专业调整的考生可转入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 不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考生,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高职(专科)学生专科升本科按照当年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的学生,学校不得招收:
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二级色觉异常(俗称色盲)以及不能准确识别各种颜色的电线、按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人红色、黄色、绿色、蓝色和紫色。
(二)患有下列疾病的人不宜报考:
1. 任何一只眼睛矫正为度数大于800度的4.8镜片的人,或一只眼睛失明而另一只眼睛矫正为度数大于400度的4.8镜片的人,不适合学习医学或生物医学工程。
2、双耳听力在3米以内,或者一只耳朵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只耳朵完全失聪的,不适合学医。
3、有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不适合学医。
第二十一条 由于各医学类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考生须遵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 身体畸形影响专业学习的考生请谨慎申请。
第五章 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灵活学制,确定学习年限。 本科生自入学当年起,在专业正常学制基础上延长5年。 高职(专科)学生自入学当年起,在专业正常学年基础上延长4年。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2023年新疆医科大学录取分数线(2023-2024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科专业毕业后颁发本科毕业证书,高职(专科)专业毕业后颁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毕业后授予医学学士、医学硕士学位;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针灸推拿、中西医临床、中医康复、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基础医学、精神病学、预防医学、维吾尔医学、哈尔滨医学、法医学本科专业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药学、临床药学、中医学、护理学、生物医学数据科学本科专业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卫生服务与管理本科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生物医学工程本科专业授予工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杂费,学生应当在每学年注册时缴纳。 学校具体收费标准为:临床医学本科(“5+3”一体化)学费4000元/学年,研究生学费按照物价局规定执行; 其他本科专业为4000/学年; 高职(专科)专业3900人/学术型。 学年。 学生公寓住宿费800元/学年。 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须经自治区批准。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艺、体等全面发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校提供奖学金、助学金、特困补助、国家助学贷款等。 。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开始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无法按期注册的,应当办理暂停注册手续。 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逾期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时,必须核对、核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明、考生试卷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 如有舞弊行为,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核。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程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拟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视为审核不合格,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如果复试时发现学生身体、精神状况不适合在校学习,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为IIA级以上,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新疆医科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与或者干预学校的招生工作。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尚德北路567号; 邮政编码
电话(099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