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07 08:08:09作者:佚名
国科火字〔2018〕92号
关于举办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各评价工作机构,各有关企业:
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我中心举办2018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自查及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及抽检范围
截止2018年6月30日获得2018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含以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名单以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告为准。
二、自查及抽检内容
1.企业自主补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情况;
2.企业存留备查的上年度《“研发开支”辅助账》情况;
3.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他自查及抽检内容。
三、文件根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关于建立研究开发费用税后加计交纳新政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后加计交纳新政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
四、组织和安排
自查及抽检工作由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施行,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信息化支撑。具体按企业自查和信息抽检两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
企业自查工作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在线进行,截至完成时间为2018年9月20日。
1.企业根据上年度“研发开支”辅助账,对补报的《企业研制项目汇总表》中的项目名称、研发方式和当初实际归集研制费用额等信息进行自查。研制项目相关信息须要调整的,企业可借助相关财务管理软件构建上年度“研发开支”辅助帐,并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更新《企业研制项目汇总表》。为服务企业自查工作,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提供了适宜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项目及费用管理软件》,企业可依照须要登陆评价工作系统后免费使用。
2.企业根据财务等相关报表对补报的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中的员工总量、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值、成本费用等主要数据进行自查。相关数据发生变化须要调整的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企业可更新上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具体方法:登陆评价工作系统——点击两侧导航栏“评价信息”模块——点击《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对应操作栏中的“附表”按钮——按提示完成所有信息补报——点击保存并递交。
3.企业经自查,不存在问题的,企业无需进行反馈;重新自评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的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企业可、提出撤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具体操作方式:登入评价工作系统,点击两侧导航栏“申请撤消”模块,按系统提示写明具体缘由,上传加盖企业私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的《撤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申请表》扫描件,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申请撤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信息抽检
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按5%比列随机确定抽检企业名单,组织辖区内评价工作机构对被抽检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进行核查。信息抽检工作截至完成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1.被抽检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等证明材料,递交给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核查。
2.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抽检发觉,企业主要数据不合理并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标准判断的,企业应在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期限内进行更改建立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3.对抽检中发觉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能提供有力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造假等行为的企业,要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消企业编号。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评价工作机构注重和组织好此本次自查及抽检工作。一是加强企业着力履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主体责任,进一步推动企业完善研制总额辅助账工作,建立企业评价信息。二是要研究制订着力可行的举措,确保自查及抽检组织有序、突出重点、取得实效。三是跟踪处理自查及抽检情况,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企业。四是各市(市、区)的自查及抽检情况总结请于10月末前报送我中心,工作中遇见的其他问题和建议也请随时联系我中心。
系统支持电话:
特此通知。
科技部火炬中心
2018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