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12 16:12:55作者:佚名
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支出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科委、外交部公布)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新政,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还要,又要力求节约国家财政支出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执委会统一抽调并由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支出规定如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服补贴费(包括订购服饰、衣箱、生活用具、小纪念品等成本)
(一)依照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服补贴费人民币标准:
类别热带温带寒带
学院生700元800元900元
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
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
(二)衣服补贴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执委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届满和中途归国者,衣服归本人。已领衣服补贴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返还全部衣服补贴费;如已制装,应将衣服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归国放假的,不再补发衣服补贴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和加拿大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进修人员(含访问专家)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五年;学院生为三至四年。驻华使使馆可依照所在国的不同学院、专业和取得美国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把握延长或降低国家对研究生和学院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时限。
(二)美国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贴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华使使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容许某些留学人员出租较宽阔的房子,适于举行集体活动,国家予以相应的补贴。
各种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使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执委会批准后,足额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具(含租金)物价指数升降升幅在10%以上的,使使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执委会批准后,方能施行。
美国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华使使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估算。
(三)美国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费用、回国及放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出席学术大会及因公到使使馆路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依照所在国状况及国外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使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出席医疗寿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订购床褥武器和炊事生活用具的,其成本由使使馆依照所在国状况,一次发给本人把握使用。
三、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散外汇由国家教育执委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届满,按期归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使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归国或不按使使馆指定路线归国的,其归国旅费或绕路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四、其他成本
(一)经使使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元旦、新年、春节),可予以一定的经费补贴。这部份成本按留学人员美国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决算,由使使馆统一把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归国休长假间,美国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使馆和国家教育执委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外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外员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但凡由原单位发薪水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薪水的,由国家教育执委会出国留学人员冬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周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贴费。其余各类支出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归国放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成本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五、留学人员所得美国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开销的处理方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捐助费,凡属个人通过美国高等高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荣获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英国单位申请荣获者;美国单位指名约请荣获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敌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与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捐助费名额,由敌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斩获的奖学金和捐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成本。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执委会统一抽调的公费留学人员所斩获的奖学金和捐助费高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成本标准的,由使使馆补齐。不属于上述状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美国奖学金和捐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贴费、旅途零散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荣获美国奖学金和捐助费的留学人员,因由国家教育执委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贴费通常不再归还。如抵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使馆。归国旅费自理公费出国留学,不足的,由使使馆补齐。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支助的时限外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英国奖学金或捐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支助。但对所斩获的奖学金或捐助费高于原国家发给成本标准的,除由使使馆补齐外,再予以适当奖励;相当或略低于原国家发给成本标准的,也予以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份在本人所获奖学金或捐助费的25%以内把握,详细标准和奖励方法,由使使馆按照实际状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届满之后,奖励部份停发。
到美国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缴纳费用(有的国家称试验费)的留学人员,使使馆可视状况给相当于免除学费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抽调的学院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暑假举办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与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大会费、临时沙龙酬劳以及美容津贴、野外作业补助、专业见习酬劳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美国奖学金和捐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弘扬勤俭建国、艰苦拼搏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公费出国留学,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美国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还要,保证对外学术相处的还要。倡导和鼓励她们用结余外汇订购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归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六、国内薪资
教龄在三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中学(含中专)结业后工作三年以上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含博士)以上的人员,博士结业后工作三年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美国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外薪水由原单位照发,归国后不再归还。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筹集资金派到美国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委抽调的见习轮训等人员的成本支出,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抽调的各种留学人员的经费支出方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县、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理部委自行拟定。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成本,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部委、各地区过去公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美国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原先的成本支出(包括国外薪资),仍按一九八0年五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更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专家所斩获的奖学金和捐助费施行方法的通告》、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三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更改出国留学人员荣获美国奖学金和捐助费处理方法的请示》的通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对账。(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