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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 (2010年3

更新时间:2023-02-07 08:01:08作者:佚名

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2010月23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补充规定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推动学院学科建设朝着高水平方向发展,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对本院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作出以下新规定。一、论文的规格和数量要求1.化学学科博士生和药物分析专业博士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1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3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至少在SCI(E)或EI收录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2.化工学科博士生(除化工设备与控制过程专业外),如果是硕博连读生或提前攻博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1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3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至少在SCI(E)或EI收录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3.化工学科博士生(除化工设备与控制过程专业外),如果是公开招考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1-3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至少发表SCI(E)或EI收录论文2在国家一级学会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主办的相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SCI(E)、EI收录论文,合计篇),其中至少1篇被SCI(E)或EI收录。

至少在SCI分区表中的1-3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在国家一级学会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主办的相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SCI(E)、EI收录论文,合计2篇以上(含2至少在二类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其中SCI(E)、EI收录论文1备注:论文刊物所处的SCI分区情况按照论文发表当年的前一年公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判定。二、论文的其它要求所发表的论文应同时满足以下各规定:(1)博士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当导师为第一作者时);(2)论文应是博士生学位论文中的核心内容;(3)论文在答辩前公开发表或有录用证明;(4)论文的第一作者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或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所属研究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生根据情况由学院认定)。三、对于具有突出创新性、或承担重要应用课题的博士论文工作,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适当降低要求。其他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四、本规定适用于2009日后入学(即2009级开始)的博士研究生。2009日前入学(即2009级及以前)的博士研究生可按原文件执行,亦可按本新规定执行。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体现硕士研究生在化学化工院学院学科建设中的贡献,特对本院所属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做出以下新规定。

一、论文的要求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至少发表明专利。要求如下:(1)该硕士生应为所发表论文或专利的第1作者,且论文或专利的主要内容应是该硕士生学位论文中的研究成果。(2)论文的规格:对于化学学科、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药物分析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论文应发表在SCI(E)或EI收录的刊物上。SCI(E)、EI收录刊物上,或发表在国家一级学会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主办的相关刊物上,或以第作者,学生可为第2作者)发表在二类刊物上。(3)论文或专利在答辩前公开发表或有录用证明。(4)论文或专利第一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或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国际联合培养生除外)。二、本规定适用于2009日后入学(即2009级开始)的硕士研究生。2009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按原文件执行,亦可按本新规定执行。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和工程硕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为规范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和工程硕士的培养质量,特对本院所属各类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和工程硕士在学期间发表论文做出以下新规一、论文的要求(1)工程硕士和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在论文答辩前至少以第1作者身份发表一篇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或满足学院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要求。

(2)论文或专利在答辩前公开发表或有录用证明。(3)论文或专利第一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或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所属研究机构(国际联合培养生除外)。二、本规定适用于2009日后入学(即2009级开始)的硕士研究生。2009日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可按原文件执行,亦可按本新规定执行。三、未尽事宜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硕士生招生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院硕士生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和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硕士生导师当年申报的招生专业限3个,且应固定招生专业。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的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级重大项目的硕士生导师可追加招生数福州大学研究生,但是总数不超过五名。兼职教授、双聘教授等非本院全职硕士生导师,当年招收的硕士生人数不超过1硕士生导师招生当年的年龄不超过57周岁(院士不受年龄限制)。对于年龄超过57周岁但未满62周岁的在职博士生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可招生硕士生。其它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研究生导师职责的补充规定根据研究生培养和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特在《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的基础上,强调或补充制定以下研究生导师职责:1、制定课题组内的考勤制度,严格对所指导的进入论文阶段的研究生进行日常考勤,对于缺勤超过二天的学生,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

2、应督促请假离校的学生,严格遵守请假手续(填写请假申请表福州大学研究生,并经导师和辅导员审核批准)。3、关心所指导研究生的日常生活和心理状况,对于心理状况异常的同学,应及时向学院学生工作组反映。4、积极协助所指导研究生的就业。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研究生导师,应按照《《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和上述补充规定,切实履行导师职责。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