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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2-07-15 22:04:10作者:佚名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文档仅供参考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题库 第一部分 共 一、案例分析:(共 50 题) 1 、案情:某税务所在 6月 12 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 5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 6 6月 月 13 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 6月 20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 条规定:" 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 产、 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文档仅供参考 星星商店自 5月 20 日领取营业执照到 6月 13到 日还不到 30 日, 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 、案情:某税务所 6月 12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月 办理税务登记。6月 14 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

经查,该服装厂 4月 24 日 日月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 26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 于6月16 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 23 日前办理税以 务登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 条的有关规定:"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文档仅供参考 3 、案情:某基层税务所 8月 15 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 月 5月 10 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款 饭店应纳未纳税款 1500 元,税务所于 8 月 月 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月 1、责令大众饭店8月 20 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以 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 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 1 倍,即 即 1500 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第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文档仅供参考 第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4 条的有关规定:“纳税 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上 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第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74 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元以下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能够由税务所决定。” 4 、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 4 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 6月 10 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月 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 11月 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 13 日前办理税务登以 记并处以 500 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 ?为什么? 第 答: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0 条 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文档仅供参考 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处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5 、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额 应纳税额 580 元。 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月 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 30 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 了《核准停业通知书》,月 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 20 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月 中。6月 21 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 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月 纳税。7月 12 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文档仅供参考 答: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对如款 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 580 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第 收征管法》第 63 条规定,款 处以所偷税款 50% 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6 、案情:某基层税务所 7月 15 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

7月 16 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 5月8日办理了营业月 执照,5月 10 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装 共生产销售服装 420 套,销售额 90690 元,没月 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 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月 1、责令服装厂7月 25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以 处以 500 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文档仅供参考 6000 元罚款。 7月 19 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 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于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 7月28 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月 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 28 日该服装月 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 29 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 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8厂 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 23 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月 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 15 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文档仅供参考 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答: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第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第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文档仅供参考 (1)执法主第 体不合格。

《税收征管法》第 74 条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元以下的,能够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款 罚款 3000 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第 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 40 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 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第 《税收征管法》第 40 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文档仅供参考 第 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88 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第 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能够采取本法第 40 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

”;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 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 、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1995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01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 过 3 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问: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能够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 第 52 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能够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 采取文档仅供参考 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能够无限期追征。 8 、案情:2001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额 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 5263.13 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

根第 据《税收征管法》第 38 条规定:“税务机关有 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能够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并准备于近日转移她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能够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文档仅供参考 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 、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第 法》第 25 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文档仅供参考 规定第 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以 元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 元以上 10, ,000 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0 、案情:某集体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 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文档仅供参考 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能够出境?为什么? 答: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能够出境。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 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她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 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能够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1 、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 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 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 70 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文档仅供参考 检 查。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第 《税收征管法》第 54 条第 6 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能够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 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